收購資金從哪裡來?自有資金、銀行融資、信保、創業貸款、賣方分期與盈利補償
重點摘要
- 收購中小企業的資金通常由多種來源組合:自有資金、銀行融資(可搭配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創業貸款,以及賣方分期付款、價金保留、盈利補償等延遲付款安排。
- 青年創業貸款自115年7月1日起:負責人年滿18至45歲、事業設立未滿8年,週轉性支出最高新臺幣600萬元(最長6年)、資本性支出最高1,200萬元。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免辦商業登記者50萬元),最長7年,前2年利息全額補貼。
- 政策性貸款主要用於新創或既有事業的營運與資本支出;收購既有事業的價款是否符合貸款用途與資格,須洽承辦銀行確認。
- 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公司以有表決權股份支付達全部對價65%以上進行收購或分割,可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等,股份對價因此具有稅負上的意義。
收購資金很少只靠一種來源。常見組合是:買方投入部分自有資金,向銀行借款(必要時搭配信保基金保證),其餘與賣方協商分期或依未來業績付款。政策性創業貸款有對象與用途限制,不能假設可用於支付收購價款。
一、收購資金的全貌
結論:資金來源可分成「買方自己籌」與「賣方延後收」兩大類;前者影響買方的財務負擔,後者影響賣方的收款風險。
| 類別 | 方式 | 對買方的意義 | 對賣方的意義 |
|---|---|---|---|
| 買方自籌 | 自有資金 | 無利息負擔,但資金被鎖住 | 一次收款,風險最低 |
| 買方自籌 | 銀行融資(含信保) | 有利息與還款壓力;須提供擔保或保證 | 一次收款 |
| 買方自籌 | 政策性創業貸款 | 利率有上限規定,但對象與用途有限制 | 一次收款 |
| 賣方延後收 | 分期付款 | 減輕交割時的資金壓力 | 承擔買方日後無力付款的風險 |
| 賣方延後收 | 價金保留 | 保留部分價款作為瑕疵擔保 | 部分價款延後、可能被扣抵 |
| 賣方延後收 | 盈利補償(earn-out) | 價格與未來績效連動,降低高估風險 | 可能拿到更高價格,也可能拿不到 |
| 其他 | 股份對價 | 不需現金,但稀釋股權 | 成為買方股東,承擔經營風險 |
二、自有資金
結論:自有資金是最單純的來源,也是銀行與賣方評估買方誠意與能力的基礎。
自有資金沒有利息與還款期限,但若全數用於支付價款,交割後營收不如預期時可能立刻周轉困難。買方宜先估算「收購價款+交割後數個月營運資金+交易成本(顧問、律師、會計師、稅負)」,再決定自有與外部資金比例。
三、銀行融資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結論:銀行融資是最常見的外部資金,信保基金可以補足中小企業擔保品不足的問題,但貸款條件與用途仍由承辦銀行審核。
3-1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於民國63年(1974年)7月9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開始營運,由國庫捐助設立。其設立宗旨原文為:「設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信保基金不直接放款,而是在企業向銀行借款時提供保證,有助擔保品不足的中小企業取得融資。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11月27日修正),中小企業是指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不分行業。
3-2 向銀行洽詢前的準備
各銀行授信標準不同,本文不列具體條件。借款人可先備妥標的財務報表與稅務資料、收購後營運計畫與還款來源、自身財務狀況與擔保品,以及收購契約草案,再洽往來銀行確認可行性、額度與利率。
四、政策性創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結論:兩項政策性貸款都有明確的對象與事業年限要求,主要用於新創或既有事業的營運與資本支出;收購既有事業時,是否符合資格、款項能否用於支付收購價款,必須事先洽承辦銀行確認。
4-1 青年創業貸款(115年7月1日起新制)
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原「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自115年7月1日起依修正後要點辦理:
| 項目 | 內容 |
|---|---|
| 對象 | 負責人或代表人年滿18歲至45歲(實滿45歲、未滿46歲也符合);事業設立登記未滿8年;自然人出資占實收資本額20%以上;3年內完成20小時創業課程或2學分 |
| 週轉性支出 | 最高新臺幣600萬元,期限最長6年 |
| 資本性支出 | 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不超過計畫經費8成;購建廠房最長20年,機器設備最長7年 |
| 利率 | 最高為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75% |
| 信保成數 | 8至9成;新增貸款歸戶150萬元以下部分為9.5成(115年7月1日起) |
舊制的「準備金及開辦費用」已併入週轉性支出,不再單列。
4-2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項目 | 內容 |
|---|---|
| 對象 | 本國國民,符合以下任一:未滿45歲的成年女性;年滿45歲至65歲者;65歲以下且設籍離島的成年人 |
| 事業條件 | 設立未滿5年、員工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3年內上過18小時創業課程 |
| 額度 | 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免辦商業登記的小規模商業上限50萬元 |
| 期限與利率 | 最長7年;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75% |
| 利息補貼 | 前2年利息全額補貼(特定身分補貼3年) |
4-3 用於收購時要先確認的問題
這兩項貸款的設計,是協助創業者與年輕事業取得營運與設備資金。收購既有事業時,以下問題都要事先與承辦銀行確認,不能自行假設:
- 事業年限:被收購的事業若設立已久,是否還符合「設立未滿8年」或「設立未滿5年」的條件;若買方另設新公司承接營業,新公司是否符合條件。
- 資金用途:貸款能否用於支付股份價款或營業讓與價款,還是只能用於接手後的週轉與設備支出。
- 負責人資格:收購後的負責人年齡、出資比例、課程時數是否符合。
- 既有債務:被收購事業原有的借款與信保額度,是否影響新申請。
較保守的做法,是把收購價款(自有資金、銀行融資或賣方分期)與接手後的週轉、設備支出(再評估政策性貸款資格)分開規劃。
諮詢窗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280-280;信保基金企業客服 0800-089-921。
五、賣方分期付款(Vendor Financing)
結論:賣方同意分期收款,等於賣方借錢給買方;賣方要用擔保、加速到期與違約金保護自己,買方要確認分期條件與事業現金流相符。
5-1 為什麼賣方會接受分期
買方常無法一次付清,分期付款可擴大可接受的買方範圍,也讓買方以事業本身收益支付部分價款。
5-2 賣方的風險與保護措施
| 風險 | 保護措施 |
|---|---|
| 買方日後付不出來 | 買方或其負責人提供保證、擔保品;約定加速到期條款 |
| 買方經營不善導致事業價值下降 | 約定財務資訊揭露義務;重大違約時賣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
| 股份已過戶、款項未付清 | 分批過戶;或在付清前設定股份質權(依公司型態確認可行方式) |
| 買方遲延付款 | 約定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
5-3 違約金與定金的設計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若約定金額過高,依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簽約時若由買方支付定金,依民法第249條,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定金與分期付款搭配,可以提高買方履約的誘因,但條款要寫清楚定金的性質與處理方式。
六、價金保留(Holdback)
結論:價金保留是把部分價款留到交割後一段期間才付,用來擔保賣方的聲明保證;它保護的是買方。
價金保留常與聲明保證搭配:交割後發現賣方隱瞞的負債、稅務或勞動問題,買方可從保留款扣抵。應約定保留金額與期間、扣抵事由與計算方式、通知與爭議程序,以及期滿後的支付時間。
價金信託或第三方履約保證可以讓保留款由中立第三方保管,降低雙方對保管安全的疑慮。PassBiz 的價金信託服務目前仍在規劃中。聲明保證條款的設計,可參考本站〈股權買賣契約:聲明保證與補償〉。
七、盈利補償(Earn-out)
結論:盈利補償是讓部分價款與交割後的業績連動;它能縮小買賣雙方的估值差距,但也最容易產生爭議。
7-1 適用時機
當賣方認為事業前景看好、買方則擔心過去業績無法延續時,雙方可以約定一部分價款依交割後一定期間的營收、毛利或其他指標支付。
7-2 設計要點
| 項目 | 應約定內容 |
|---|---|
| 衡量指標 | 營收、毛利、稅前淨利或特定客戶續約數;定義與會計處理方式 |
| 衡量期間 | 交割後多久、分幾期計算 |
| 計算公式 | 達成多少比例付多少;是否設上限、下限 |
| 經營權限 | 買方能否改變經營方式、合併其他業務,影響指標計算 |
| 賣方參與 | 賣方是否留任顧問或經理人,以及其權限 |
| 資訊揭露 | 買方須提供哪些財務資料供賣方核對 |
| 爭議處理 | 由誰計算、對結果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
7-3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
假設一家設計工作室議定總價新臺幣1,000萬元,700萬元於交割時支付,300萬元依交割後兩年營收是否達標分期支付。若買方把工作室併入自己的公司、營收分不清楚,雙方就可能對是否達標產生爭議,因此須事先約定營收計算範圍與經營調整時的處理方式。
八、股份對價與企業併購法第39條
結論:當買方是公司、賣方也是公司時,以買方股份作為主要對價可以減少現金需求;若以有表決權股份支付達全部對價65%以上,可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9條的租稅措施。
8-1 第39條的稅負意義
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27條至第30條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
| 款次 | 內容 |
|---|---|
| 第1款 | 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
| 第2款 |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
| 第3款 | 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
| 第4款 | 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 第5款 | 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
另依第44條第1項,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80%以上,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讓與營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8-2 注意事項
- 第39條的適用主體是「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1款,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以現金收購店面不適用。
- 土地增值稅記存不是免稅;依第39條第2項,被收購公司若於土地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股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應補繳記存的稅額。
- 以股份為對價,代表賣方成為買方的股東,涉及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日後退出方式,須整體評估。
詳見本站〈企業併購法租稅條文(第39~45條)〉。
九、收購資金檢核清單
| 項目 | 確認內容 |
|---|---|
| 資金總需求 | 收購價款+交割後營運資金+交易成本+稅負 |
| 銀行融資 | 是否已洽詢往來銀行;擔保與保證安排;是否搭配信保 |
| 政策性貸款 | 是否已向承辦銀行確認對象、事業年限與資金用途是否符合 |
| 分期付款 | 期數、利息、擔保、加速到期、違約金 |
| 價金保留 | 金額、期間、扣抵事由、爭議處理 |
| 盈利補償 | 指標定義、期間、公式、經營權限、資訊揭露 |
| 股份對價 | 是否達企業併購法第39條65%門檻;股權結構影響 |
常見問題
Q1:青年創業貸款可以拿來買別人的店嗎?
不能直接假設可以。青年創業貸款的對象須為負責人年滿18至45歲、事業設立未滿8年,額度分週轉性支出最高新臺幣6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1,200萬元。收購既有事業是否符合資格、貸款能否用於支付收購價款,須事先洽承辦銀行確認。
Q2:鳳凰貸款最多可以借多少?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免辦商業登記的小規模商業上限50萬元,貸款最長7年,前2年利息全額補貼。對象為未滿45歲的成年女性、年滿45至65歲者,或65歲以下設籍離島的成年人,且事業設立未滿5年、員工未滿5人。
Q3:賣方同意分期付款,要注意什麼?
賣方要注意買方日後無力付款的風險,可要求保證人、擔保品、加速到期條款與違約金;股份可考慮分批過戶。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Q4:盈利補償(earn-out)最常見的爭議是什麼?
最常見的是業績如何計算。若買方交割後改變經營方式或把事業併入其他業務,指標可能難以區分。契約應事先約定指標定義、會計處理、買方經營權限與資訊揭露義務。
Q5:用股份付款收購有什麼好處?
若公司以有表決權股份支付達全部對價65%以上進行收購或分割,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可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但賣方會成為買方股東,須評估股權結構影響。
Q6:買方付了定金後反悔,定金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249條,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因可歸責於收定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收定金者應加倍返還。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 青年創業貸款(新創圓夢網):https://startup.sme.gov.tw/home/modules/funding/detail/?sId=15
- 青年創業貸款(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計畫頁):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893-13917
- 青年創業貸款問與答(11507版):https://www.sme.gov.tw/files/4238/FCC8FECA-D8DF-4B1B-8AB1-0A45FCAA5BF1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我的E政府):https://www.gov.tw/News_Content_2_392722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新創圓夢網):https://startup.sme.gov.tw/home/modules/funding/detail/?sId=19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簡介:https://www.smeg.org.tw/basic/?node=10020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03
- 民法第249條、第250條、第252條(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Export/FL001351?type=0
-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9條、第4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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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