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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買賣契約(SPA)的聲明與保證、補償條款:台灣中小企業併購實務解析

2026-10-15閱讀約 11 分鐘

重點摘要

  • 股權買賣契約(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SPA)的核心風險分配工具是「聲明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與「補償條款」(Indemnification),用來處理目標公司內部的隱藏問題。
  • 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的瑕疵,並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但股權買賣時,買的是股份,公司內部的負債或違法事項是否構成「股份的瑕疵」,實務上有不同看法,因此常以契約另行約定聲明保證與補償。
  • 補償條款的四個關鍵參數是:上限、門檻(起賠額)、請求期間、擔保方式(價金保留、分期付款)。
  • 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原則上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過高時法院得依第252條酌減。

股權買賣契約是買方取得目標公司股份的最終契約。買股權等於連同公司的歷史一起承接:少報的稅、未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未決的訴訟都留在公司裡。因此 SPA 的重點是「賣方對公司現況說了什麼、說錯了怎麼賠」。

一、為什麼股權交易需要聲明與保證?

結論: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是為「物」的買賣設計的,套用在股權買賣上有適用爭議,所以實務上以契約自行建立一套風險分配機制。

1-1 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基本架構

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第2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對併購而言,第355條第1項代表買方在 DD 中已知的問題,若契約未另約定,可能無法再依瑕疵擔保請求;第2項代表買方因重大過失沒發現的問題,除非賣方有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賣方也可能不負責。這正是買方要求賣方明確「保證」的原因。

1-2 其他相關條文(引用前請核對官方條文)

以下條文內容取自法院裁判書或法律百科所引用的條文,屬次佳來源,正式引用前建議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原文:

條文內容概要
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第359條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365條第1項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於依第356條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從上表可以看出,法定救濟以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為主,期間也相對短;交割後才浮現的補稅等問題,若只依賴法定瑕疵擔保,可能遇到「是否構成瑕疵」「是否已逾期間」的爭議。

1-3 股權買賣適用瑕疵擔保的爭議

股權買賣的標的是股份(或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不是公司的資產本身。公司的負債、稅務風險、違法事項,是否屬於「股份」的瑕疵,學說與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因為結論不確定,實務上常以契約另行約定聲明保證與補償,並在契約中約定其與民法瑕疵擔保規定之間的關係(例如約定補償條款為主要救濟方式,或排除、修正部分法定規定)。如何約定、能否排除,涉及個案判斷,應由律師審閱。

二、聲明與保證是什麼?

結論:聲明與保證是賣方(有時也包括目標公司)就公司在特定時點的狀態所做的陳述,陳述不實即構成違約,觸發補償。

2-1 基本結構

  • 聲明時點:通常為簽約日與交割日兩個時點,交割日再確認一次(俗稱 bring-down)。
  • 知悉限定:部分聲明加上「就賣方所知」(knowledge qualifier),降低賣方責任範圍;買方會要求定義「所知」包括哪些人、是否包含「經合理查詢應知」。
  • 揭露函(Disclosure Letter/Disclosure Schedule):賣方將已知的例外事項列入揭露清單,列入者不構成違反聲明。這是賣方保護自己最重要的工具。

三、聲明與保證常見清單(台灣中小企業版)

結論:清單應對應 DD 的範圍;DD 查到什麼,聲明保證就要涵蓋什麼。

類別常見聲明內容對應的台灣法令或文件
公司組織公司合法設立並存續;股本、股東名簿正確;賣方合法持有股份且無設定質權或其他負擔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公司法第103條、第169條)
授權賣方有權簽署並履行契約;已取得必要同意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11條)
財務報表基準日財報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無未列帳負債財報、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稅務已依法申報並繳納各項稅捐;無進行中的稅務調查;無應補稅款營所稅、營業稅申報書與核定通知
勞動依法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依法提撥;無積欠工資;無重大勞資爭議勞動基準法第5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訴訟除揭露者外,無進行中或可預見的訴訟、仲裁、行政處分司法院裁判書查詢、訴訟文件
智慧財產公司擁有或有權使用營業所需的商標、專利、著作;無侵權爭議商標、專利登記資料
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已採適當安全措施;無個資外洩事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27條
重大契約列出重大契約清單;無違約;無因本交易而得終止的條款主要客戶、供應商、租約、借款契約
控制權變更條款重大契約中是否有「股東或經營權變動時,相對人得終止或須經同意」的約定租約、代理契約、加盟契約、銀行授信契約

3-1 控制權變更條款為什麼要特別注意?

股權買賣在法律上不改變公司這個契約當事人,所以多數契約不受影響。但若契約明文約定「股東結構或經營權變動時,相對人得終止」,交割後重要客戶、出租人或銀行可能據此終止或要求提前清償。這類條款要在 DD 中逐份檢查,並在 SPA 中要求賣方保證已全部揭露,必要時將「取得相對人同意」列為先決條件。

四、補償條款怎麼設計?

結論:補償條款要回答四個問題——賠多少、從多少開始賠、多久內可以請求、錢從哪裡來。

4-1 補償範圍

一般約定:賣方違反聲明保證或契約義務,致買方或目標公司受有損失時,賣方應補償。須明確約定:

  • 損失是否包括目標公司的損失(買方間接受損);
  • 是否排除間接損失、所失利益;
  • 特定事項的「逐項補償」(Specific Indemnity):對 DD 已發現但尚未確定金額的問題(例如進行中的稅務調查),不論是否違反聲明,賣方都要補償。

4-2 上限(Cap)

賣方的補償責任總額上限,常以交易價格的一定比例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比例,由雙方協商。常見的做法是「一般聲明保證」適用較低的上限,「基本聲明」(股份所有權、授權)與「稅務」適用較高上限,甚至以交易價格為上限。賣方故意或詐欺時,通常約定不受上限限制。

4-3 門檻(Basket/Threshold)與單筆最低額(De Minimis)

  • 單筆最低額:單一事件損失未達一定金額者,不予計入,避免小額爭議。
  • 門檻:累積損失達到一定金額後,賣方才開始補償。可約定為「超過門檻部分才賠」(deductible)或「達門檻後從第一元起賠」(tipping basket)。

4-4 請求期間

契約可約定買方須於交割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補償請求。一般聲明保證期間通常較短;稅務、勞動等聲明因負債浮現較慢,期間常較長。需注意與法定時效及前述民法第365條期間的關係,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4-5 擔保方式:價金保留與分期付款

補償條款要能實際執行,才有意義。常見的擔保方式:

方式做法優點缺點
價金保留(Holdback)買方保留部分價金,期滿無補償事由再支付買方保障強賣方收款延後
分期付款價金分期支付,補償可自未付款項扣抵搭配盈利補償(Earn-out)設計彈性大賣方承擔買方信用風險
個人連帶保證由賣方股東個人提供保證不占用價金執行時仍須訴訟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交易價格新臺幣 5,000 萬元,雙方約定一般聲明保證補償上限為交易價格的 20%(新臺幣 1,000 萬元),單筆最低額新臺幣 10 萬元,門檻新臺幣 50 萬元(超過部分才賠),並保留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 18 個月。交割後第 8 個月,發現交割前少報營業稅,補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 180 萬元。依約,此項為單一事件,超過單筆最低額;累積損失 180 萬元超過門檻 50 萬元,賣方應補償 130 萬元,買方可自保留價金中扣抵,剩餘新臺幣 370 萬元於期滿後支付。若雙方另約定稅務事項適用「從第一元起賠」,則賣方應補償全額 180 萬元。

五、違約金條款

結論:SPA 中的違約金多用於「不履行交割」或「違反競業禁止」,數額應有合理基礎,以降低被法院酌減的可能。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常見用途:

  • 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割:約定固定金額違約金。
  • 賣方違反競業禁止:台灣沒有營業讓與人的法定競業禁止義務,須在契約中約定,並常搭配違約金。

應明確約定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後者須於條文明白寫出。

六、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結論:先決條件是「交割前必須先完成的事」,未完成時一方得不交割或解除契約。條件要寫得客觀、可驗證。

類別常見先決條件
公司內部程序有限公司取得其他股東依公司法第111條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或公司法規定完成必要程序
第三方同意主要租約出租人、重要客戶或供應商、往來銀行對控制權變更的同意
主管機關達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門檻者完成申報並經過等待期間;外國人或陸資投資取得核准或許可
聲明保證交割日聲明保證仍屬真實正確
無重大不利變化簽約至交割期間未發生重大不利影響事件(Material Adverse Change, MAC)
個人保證銀行同意解除或替換前任負責人的連帶保證

先決條件應約定「最終截止日」(Long Stop Date),屆期未成就時一方得解除契約。

七、交割文件

結論:交割當天要「一手交錢、一手交件」,文件清單應在 SPA 附件中逐項列出。

賣方通常應交付:

  • 股票(有發行股票者)背書轉讓,或股份轉讓證書;有限公司為出資轉讓相關文件;
  • 股東名簿變更紀錄;
  • 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書、修正章程;
  • 董事、監察人辭任書;
  • 公司大小章、銀行印鑑、存摺、網路銀行憑證;
  • 公司帳冊、憑證、合約正本、證照正本;
  • 第三方同意書(出租人、銀行等);
  • 關係人債權債務清償或免除文件。

常見問題

Q1:買中小企業的股份,賣方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嗎?

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物負瑕疵擔保責任,但股權買賣的標的是股份,公司內部的負債或違法事項是否屬於股份的瑕疵,實務上有不同看法。因此實務上常以契約另行約定聲明保證與補償,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Q2:聲明與保證和補償條款有什麼差別?

聲明與保證是賣方對公司狀態的陳述,例如「已依法繳納各項稅捐」;補償條款則規定陳述不實或發生特定事件時,賣方要賠多少、怎麼賠、在多久內可以請求。兩者搭配使用,前者定義「什麼算違約」,後者定義「違約後怎麼處理」。

Q3:補償上限通常是交易價格的多少?

法律沒有規定,由雙方協商。實務上常對一般聲明保證設定較低上限,對股份所有權、授權等基本聲明及稅務事項設定較高上限,並約定賣方故意或詐欺時不受上限限制。

Q4:買方在盡職調查中已經發現的問題,還能要求賠償嗎?

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因此對 DD 已發現的問題,買方應在契約中約定「逐項補償」條款或直接調整價格,不要只依賴一般聲明保證。

Q5:價金保留是什麼?

價金保留是買方在交割時先不支付部分價金,保留一段期間,期間內若發生補償事由,可直接從保留款中扣抵,期滿無事再付給賣方。這是中小企業併購中確保補償可以實際執行的常見做法。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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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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