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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稅務買賣雙方

出售公司後還要背保證責任嗎?負責人連帶保證、民法第753條之1與換保實務

2026-10-15閱讀約 9 分鐘

重點摘要

  • 依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 卸任後法人新發生的債務,原負責人依該條不負保證責任;但任職期間已發生的債務,保證責任不會因卸任而消滅。
  • 出售公司時,應在交割前與銀行協商以新負責人或買方換保、提前清償或提供其他擔保,並在交易文件中列為先決條件或交割義務。
  • 營業讓與時,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者,依民法第305條經通知或公告生承擔債務效力,原債務人在2年內與承擔人負連帶責任;企業併購法第27條另有公告代通知、承擔債務免經債權人承認的規定。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設置目的,是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時,負責人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很常見。出售公司或卸任時,民法第753條之1讓原負責人只對「任職期間」法人所生債務負責,卸任後的新債務不必負責;但任職期間已經發生、尚未清償的借款,保證責任仍在。因此,賣方應在交割前與銀行處理換保或清償。

一、為什麼出售公司時要處理個人保證

結論:股權轉讓只改變公司的所有人,不會自動改變負責人與銀行之間的保證契約;不處理,賣方可能在出售後仍為公司債務負責。

中小企業借款時,金融機構通常會要求負責人以個人身分擔任保證人。保證契約是負責人個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公司股權賣給誰、董事換成誰,都不會讓這份契約自動消滅。

常見的風險情境:

  • 賣方出售全部股份後卸任,但公司原有的銀行借款仍由賣方個人保證。
  • 新經營者經營不善,公司無力還款,銀行依保證契約向原負責人請求。
  • 買方以公司名義續借或增貸,原負責人擔心是否也要負責。

民法第753條之1處理了其中一部分問題,但並未解決全部。

二、民法第753條之1:只對任職期間的債務負責

結論:本條把「因職務而擔任的保證」限於任職期間的債務,卸任後新發生的債務不負責,任職期間的舊債仍需處理。

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本文所引條文文字取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民事判決(112年5月24日)之引文,建議讀者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民法原文。)

2-1 適用要件

要件說明
身分法人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原因「因擔任」上述職務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
效果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因擔任職務而保證」是關鍵。若保證人與公司的關係不是基於職務(例如單純的親友保證),是否適用本條,需依個案判斷,本文不作推論。

2-2 卸任前後的債務如何區分

債務發生時點原負責人保證責任
任職期間發生仍負保證責任,不因卸任而消滅
卸任後發生依第753條之1不負保證責任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陳先生擔任甲公司董事長期間,以個人身分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新臺幣2,000萬元擔任連帶保證人。陳先生將股份全數出售並卸任時,借款尚餘新臺幣1,200萬元。卸任後,新董事長以甲公司名義另向同一銀行借款新臺幣500萬元。

  • 尚餘的1,200萬元:屬陳先生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陳先生仍負保證責任。
  • 卸任後新借的500萬元:依第753條之1,陳先生不負保證責任。

2-3 為什麼卸任還不夠

第753條之1只解決「未來的新債務」,對於交割時已經存在的借款餘額,原負責人仍是保證人。若買方接手後公司無法清償,銀行仍可向原負責人求償。因此,賣方真正需要的是:在交割前或交割時,讓既有債務的保證責任被解除或替代。

此外,「何時卸任」要以登記與通知銀行為準的證明為宜。實務上,賣方應保存董事變更登記資料,並以書面通知授信銀行其卸任事實與日期,以利日後區分債務發生時點。

三、出售公司時處理保證的四種方式

結論:處理既有債務保證,主要有換保、清償、提供替代擔保、價金調整四種方式,通常需要銀行同意。

方式做法需要銀行同意適合情境
換保由買方或新負責人擔任新保證人,銀行同意解除原負責人保證是買方信用良好、銀行願意承作
清償以交易價金或公司資金提前清償借款視契約提前清償條件借款金額不大,或買方有資金
替代擔保由買方或公司提供不動產、存款等擔保,換取解除個人保證是公司或買方有足夠擔保品
價金調整/留存借款由公司繼續清償,交易價金扣留一部分作為保證責任的備償視安排銀行不同意換保時的過渡方案

3-1 與銀行協商換保

保證契約是賣方與銀行的契約,要解除須經銀行同意。銀行會重新評估新保證人的信用與還款能力。實務上通常的步驟:

  1. 盤點公司所有借款、額度、票據、保證函等由負責人保證的項目,取得銀行對帳資料。
  2. 在交易初期(意向書階段)就告知買方需要換保,避免交割前才發現銀行不同意。
  3. 由買方(或其指定的新負責人)提供財力與信用資料給銀行。
  4. 取得銀行書面同意解除原保證人責任的文件,作為交割文件之一。

3-2 以清償解除

若借款餘額不高,最直接的方式是在交割時以價金的一部分清償借款。交易文件可約定買方將部分價金直接匯給銀行,以清償公司借款,剩餘價金再付給賣方。這需要確認借款契約有無提前清償違約金或手續費。

3-3 銀行不同意換保時

若銀行不同意解除原保證,賣方可以考慮:

  • 要求買方以個人或其他公司提供反擔保(對賣方承擔的補償承諾)
  • 在價金中留存一筆款項,待借款清償或解除保證後再釋放
  • 約定公司在一定期間內清償或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
  • 約定買方未能促成解除保證時的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約定過高時,法院得依第252條酌減)

四、營業讓與時,借款會跟著移轉嗎

結論:營業讓與時,借款是否移轉取決於是否「概括承受」並完成通知或公告;原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仍與承擔人負連帶責任。

若交易不是出售股權,而是公司將營業讓與給買方(營業讓與,俗稱「事業讓渡」「頂讓」),借款的處理不同。

4-1 民法第305條

民法第305條:

  • 第1項: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 第2項: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買方概括承受了借款,讓與營業的公司在2年內仍與買方連帶負責。若原負責人為該借款擔任保證人,保證責任如何變動,須依保證契約與個案判斷,本文不作推論;實務上仍應與銀行確認。

4-2 企業併購法第27條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經股東會決議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者,「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且不適用民法第297條及第301條。

同條第8、9項另規定,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未通知及公告,或對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清償、不提供相當擔保、也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者,不得以其讓與或受讓對抗債權人。

項目民法第305條企業併購法第27條
適用對象概括承受他人財產或營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該條決議的概括承受/讓與或營業財產讓受
債務承擔效力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時發生承擔債務免經債權人承認
原債務人責任2年內與承擔人連帶負責須踐行通知、公告與異議程序,否則不得對抗債權人

營業讓與的完整說明請見〈營業讓與(事業讓渡)完整解析〉。

五、信保基金的角色

結論:信保基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融資;它是保證機構,不是替負責人解除個人保證的機制。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於民國63年(1974)7月9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開始營運,由國庫捐助。其設立宗旨為:「設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企業客服專線為0800-089-921。

例如,青年創業貸款的信保成數為8至9成,新增貸款歸戶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9.5成(2026年7月1日起)。

若公司借款有信保基金保證,換保或變更負責人時,銀行可能需要一併處理信保相關程序。具體作業方式,本文未查得官方說明,請洽授信銀行或信保基金客服確認。收購資金的融資規劃,可參考〈收購資金:創業貸款、信保、分期付款與盈利補償〉。

六、交易文件中的對應條款

結論:保證處理應寫進股權買賣契約,常見的配置是「先決條件+交割義務+補償」三層。

6-1 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在股權買賣契約(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SPA)中約定:交割前應取得授信銀行同意解除賣方個人保證的書面文件,或已完成清償。未成就時,賣方得拒絕交割或解除契約。

6-2 交割義務

  • 買方於交割日將約定金額直接匯入銀行清償借款
  • 買方或新負責人於交割日簽署新保證契約
  • 賣方於交割日交付辭任文件,公司於期限內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6-3 補償條款

若交割時無法完全解除保證,約定:

  • 買方應於一定期限內促成解除保證
  • 賣方因保證責任被銀行求償時,買方應全額補償賣方
  • 以價金留存、反擔保或第三人保證確保補償義務

聲明保證與補償條款的一般設計,可參考〈股權買賣契約:聲明保證與補償〉。

七、賣方與買方檢核清單

結論:保證問題要在交易初期就盤點,越晚處理,談判空間越小。

7-1 賣方檢核

項目確認內容
保證盤點列出所有由個人保證的借款、額度、票據、保證函、租約
債務餘額取得各銀行最新對帳資料
保證契約條款確認保證範圍、最高限額、期間
意向書揭露在意向書階段告知買方需要換保或清償
銀行溝通預先詢問銀行換保的條件與文件
交易文件先決條件、交割義務、補償條款
卸任證明董事變更登記、書面通知銀行卸任日期

7-2 買方檢核

項目確認內容
負債盤點盡職調查中確認公司借款總額、擔保與保證
換保能力評估自身或新負責人能否提供銀行要求的信用與擔保
資金計畫若需清償,納入收購資金規劃
營業讓與結構若以營業讓與方式交易,確認債務承擔範圍與通知、公告程序

常見問題

Q1:公司負責人卸任後,還要負連帶保證責任嗎?

依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公司新發生的債務不負責,但任職期間已發生、尚未清償的債務仍要負責。

Q2:把公司股份賣掉,銀行的保證會自動解除嗎?

不會。保證契約是負責人個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股權轉讓或董事變更都不會讓它自動消滅。要解除既有債務的保證,通常需要銀行同意換保,或以清償、提供其他擔保替代。

Q3:出售公司時,怎麼讓買方承接我的保證?

常見做法是在股權買賣契約中約定,由買方或新負責人向銀行提供新保證,並以取得銀行同意解除原保證的書面文件作為交割先決條件。若銀行不同意,可改以清償、替代擔保或價金留存處理。

Q4:營業讓與時,公司的銀行借款會移轉給買方嗎?

若買方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依民法第305條,經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即生承擔債務效力,但原債務人在2年內與承擔人負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辦理者,承擔債務免經債權人承認,但須踐行通知、公告與30日以上異議期間程序。

Q5:信保基金可以幫負責人解除個人保證嗎?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設置目的,是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金融機構融資。它不是解除負責人個人保證的機制;涉及信保案件的換保程序,應洽授信銀行或信保基金客服(0800-089-921)確認。

Q6:買方答應換保卻沒做到,賣方可以怎麼保障自己?

可以在交易文件中約定買方未能於期限內促成解除保證時應補償賣方,並以價金留存、反擔保或約定違約金確保。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約定;約定金額過高時,法院得依第252條酌減。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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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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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連帶保證民法753條之1董事保證責任出售公司 銀行保證解除保證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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