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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家族傳承:股份轉讓限制、特別股設計與股票估價

2026-10-15閱讀約 10 分鐘

重點摘要

  •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股份轉讓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印製股票者須在股票上以明顯文字註記,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公司法第356條之5)。
  •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閉鎖性公司可在章程中設計特別股,包括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以及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之權利。
  •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第356條之14);變更回非閉鎖性,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356條之13)。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票在繼承或贈與時,原則上以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調整(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的特別型態:股東不超過50人、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對家族企業而言,它可以防止股權外流給家族以外的人,並透過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特別股,讓經營權與財產分配分開設計。但轉讓限制也會降低股份流動性,出售或引進外部投資人時需要先處理章程。

一、什麼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結論:閉鎖性公司仍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被允許在章程中限制股份轉讓,突破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轉讓」的原則。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第163條:「股份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這對家族企業是一個風險:只要某位家族成員把股份賣給外人,公司就可能出現非家族股東。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定義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第2項規定,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個構成要件:

要件內容
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主管機關得增加)
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
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二、股份轉讓限制如何生效

結論:轉讓限制要「寫進章程」並「讓受讓人看得到」,才能發揮防止股權外流的作用。

公司法第356條之5規定:

  1. 章程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第1項)。
  2. 股票註記或書面載明: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的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第2項)。
  3. 受讓人資訊權: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第3項)。

條文本身沒有規定轉讓限制的具體內容,因此設計空間在章程。實務上常見的設計方向(以下為一般性的章程設計類型,非法定類型):

  • 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
  • 限定受讓人範圍,例如僅限現有股東或特定親屬
  •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 股東身分喪失(例如離婚、離職)時的處理機制

這些條款的合法性與效力,應由律師依個案章程審視;章程設計不當,可能在家族成員發生爭執時引起訴訟。

三、特別股設計: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

結論:閉鎖性公司可依第356條之7在章程中設計多種特別股,這是家族企業區分「經營權」與「財產權」的主要工具。

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款次條文內容傳承上的可能用途
第1款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讓不參與經營的家族成員優先取得固定股利
第2款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解散時的財產分配順序
第3款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讓接班人以較少股份掌握表決權;或保留創辦人對重大事項的否決權(俗稱「黃金股」)
第4款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確保特定家族支系有董事席次
第5款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未來轉換的彈性
第6款特別股轉讓之限制防止特別股流出
第7款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其他安排

同條並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

3-1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

創辦人王董事長有三名子女,只有長女實際參與經營。王董事長希望三人財產上平分,但經營權集中於長女。可能的設計方向:

  • 三名子女各取得三分之一的股份,但長女持有的部分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使其表決權過半。
  • 另兩名子女持有的股份為股息優先、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的特別股,確保穩定收益。
  • 王董事長本人保留少量對特定事項(例如出售主要營業、解散)有否決權的特別股,在交棒過渡期維持把關。
  • 全部股份於章程限制只能轉讓給家族成員或須經董事會同意。

上述只是說明條文可能的運用方式,具體股數、表決權倍數與否決事項範圍,須由律師、會計師依家族狀況與稅務影響設計。

四、變更為閉鎖性公司或變回一般公司

結論: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需要全體股東同意,門檻很高;變回一般公司則是特別決議門檻。

4-1 一般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

公司法第356條之14第1項:「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第2項規定,全體股東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要件重點:

  • 必須是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全體股東同意,任何一位股東反對即無法變更
  • 同意後應通知及公告債權人

因此,閉鎖性的規劃最好在家族股東意見一致、股東人數較少時進行。一旦股權已分散或家族成員間已有歧見,取得全體同意會相當困難。

4-2 閉鎖性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

公司法第356條之13:

  • 第1項: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第2項: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3項:公司不符合第356條之1規定時(例如股東人數超過50人),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 第4項:未依前項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命令解散。
方向門檻條文
一般(非公開發行)→ 閉鎖性全體股東同意,並通知、公告債權人第356條之14
閉鎖性 → 非閉鎖性(自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章程可提高)第356條之13第1、2項
閉鎖性 → 非閉鎖性(強制)不符第356條之1時應變更第356條之13第3項

傳承規劃時要預想:家族人口增加、股份經多次繼承分散後,股東人數可能超過50人,屆時依法須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原先的轉讓限制將無法維持。

五、股票的繼承與贈與估價

結論:閉鎖性公司股票通常未上市櫃,繼承或贈與時以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土地房屋公告價值調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

  1. 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2. 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28條規定估價。

第2項: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第3項: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5-1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

某閉鎖性公司帳面總資產新臺幣8,000萬元、總負債新臺幣3,000萬元,已發行100萬股。公司名下土地帳面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2,500萬元;其他資產無調整項目。

  • 帳面淨值:8,000萬 - 3,000萬 = 5,000萬元
  • 土地調整:2,500萬 - 1,000萬 = 增加1,500萬元
  • 調整後資產淨值:5,000萬 + 1,500萬 = 6,500萬元
  • 每股估價:6,500萬 ÷ 100萬股 = 新臺幣65元
  • 父親贈與子女10萬股,贈與財產價值:65元 × 10萬股 = 新臺幣650萬元

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一贈與人每年新臺幣244萬元,超過部分依贈與稅級距計算(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稅率10%)。本例若當年度無其他贈與、亦無其他扣除額,贈與淨額為650萬 - 244萬 = 406萬元,贈與稅為406萬 × 10% = 新臺幣40萬6,000元。

本例未考慮特別股權利內容對估價的影響。特別股的估價方式,本文未查得官方明文規定,應洽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遺產與贈與稅的完整規劃請見〈遺產稅、贈與稅與股權傳承〉。

六、風險與注意事項

結論:閉鎖性公司是工具,不是保證;轉讓限制在保護家族股權的同時,也會限制退出與出售。

風險說明因應方向
流動性下降家族成員想退出時找不到買方章程預先約定收買機制、價格計算方式
出售整間公司較複雜外部買方需先處理轉讓限制與特別股出售前評估是否先修章程或變更為非閉鎖性
變更門檻高變更為閉鎖性須全體股東同意在股東人數少、共識高時處理
股東人數超過50人依法應變更為非閉鎖性傳承設計時考量家族人數成長
章程爭議轉讓限制或特別股條款設計不當由律師審閱章程
稅務誤判以為閉鎖性可降低遺贈稅股票仍依資產淨值估價,組織型態本身不會降低稅基

6-1 對買方的提醒

若要收購閉鎖性公司:

  1. 依第356條之5第3項,向公司請求章程影本,確認轉讓限制內容。
  2. 確認特別股的種類、表決權與否決事項,避免取得多數股份卻無法掌控重大決策。
  3. 若需要轉讓限制解除或變更為非閉鎖性,應列為交割的先決條件。
  4. 盡職調查時檢查股東人數與股東名冊,可參考〈盡職調查清單(台灣版)〉。

6-2 搭配其他傳承工具

閉鎖性公司常與信託、遺囑、生前贈與等工具一併規劃。信託的運用可參考〈信託在事業傳承的運用〉;家族、員工、第三方承繼的選擇可參考〈事業傳承完全攻略〉。若家族內沒有適合的接班人,第三方承繼(出售)也是選項之一,此時閉鎖性的轉讓限制需要事先處理。

常見問題

Q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它仍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可以在章程中限制股份轉讓。

Q2:閉鎖性公司的股份轉讓限制要怎麼生效?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5,轉讓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印製股票者應在股票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在交付受讓人的書面文件中載明。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Q3:閉鎖性公司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嗎?

可以。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第3款,閉鎖性公司可在章程中訂定特別股股東行使表決權的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Q4: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要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4,限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全體股東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Q5:閉鎖性公司股東超過50人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3第3項,公司不符合第356條之1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令解散。

Q6:閉鎖性公司的股票贈與給子女,要怎麼估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票,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公司土地或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調整。

Q7:改成閉鎖性公司可以節省遺產稅嗎?

組織型態本身不會降低稅基。未上市櫃股票在繼承或贈與時,仍依施行細則第29條以公司資產淨值估價。閉鎖性公司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股權流向與表決權設計,稅務規劃須另行處理。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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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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