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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傳承買賣雙方

歇業清算還是出售?公司解散、清算程序與事業出售的時間、成本、員工、稅負比較

2026-10-15閱讀約 10 分鐘

重點摘要

  •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316條);解散後除合併、分割、破產外應行清算(第24條)。
  • 清算人原則由董事擔任(第322條),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第83條),並須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第327條)。
  • 清算原則應於6個月內完結,不能完結時得聲請法院展期(第87條第3項,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4條準用)。
  • 歇業時,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視為銷售貨物。
  • 出售事業可讓營業、客戶與雇用關係延續,但需要找到買方並經過談判與盡職調查;兩條路沒有絕對優劣,要依事業狀況比較。

經營者退場有兩條路:解散清算,或出售給第三方。清算程序明確、可自行掌握,但事業消失、員工要資遣、存貨要處分;出售讓事業延續、賣方取得對價,但需要時間找到買方。兩者可以先後進行:先嘗試出售,談不成再清算。

一、兩條路的本質差異

結論:解散清算是「結束事業、把剩餘財產還給股東」;出售是「把仍在運轉的事業交給別人經營,由買方付對價」。前者處理的是收尾,後者處理的是延續。

清算時,股東取得的是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人格於清算完結後消滅;出售時,股東取得的是議定的價金,事業由買方繼續經營。完整的時間、成本、員工、客戶與稅負比較,見第六節。

二、解散:事由與決議門檻

結論:股份有限公司最常見的自願解散方式是股東會決議,需特別決議;有限公司則需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1 公司法第315條的解散事由

依公司法第315條,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散: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4. 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除外);
  5. 與他公司合併;
  6. 分割;
  7. 破產;
  8.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第1款得經變更章程、第4款得增加股東而繼續經營。

2-2 決議門檻

公司型態門檻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時)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法第316條第2項
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

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解散時(破產除外),董事會應將解散要旨通知各股東(第316條第4項)。

三、清算程序:法定步驟與期限

結論:解散後原則上要清算。清算人原則由董事擔任,就任後要聲報法院、檢查財產、催告債權人、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最後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3-1 解散後仍須清算

依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26條規定,清算期間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得暫時經營業務。

3-2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清算的步驟

步驟內容期限或要點依據
1. 清算人產生以董事為清算人;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者除外;無法產生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第322條
2. 聲報法院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就任後15日內;違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第83條(第334條準用)
3. 檢查財產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報法院表冊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送監察人審查;對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326條
4. 催告債權人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已知債權人應分別通知三次以上公告;申報期限三個月第327條
5. 申報期間不得清償債權申報期限內,原則不得對債權人清償(有擔保債權經法院許可等除外)資產足以抵償負債時,經法院許可得先行清償第328條
6. 了結現務、收債清償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第84條(第334條準用)
7. 分派剩餘財產清償債務後,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特別股依章程—第330條
8. 清算完結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完結後15日內;收支表等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第331條
9. 簿冊保存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10年第332條

3-3 清算期限:原則6個月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未於期限內完結者,依同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第4項;有限公司依第113條第2項準用無限公司有關清算的規定。

第327條的債權申報期間就有三個月,加上財產處分與股東會承認,時程須預留餘裕。

3-4 財產不足清償時

依公司法第89條(第334條準用),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5 清算中把營業整體轉讓的限制

第84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得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4條準用第83條至第86條。依條文文義,若已進入清算才想把整個營業連同資產負債轉讓,門檻會比清算前高。這也是建議「先評估出售、再決定是否清算」的理由之一,個案適用請洽律師確認。

四、員工:歇業資遣與出售時的留用

結論:歇業時,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出售時,股份轉讓雇主不變,營業讓與則依法處理留用與資遣。

4-1 歇業時的法定義務

義務內容依據
終止事由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
預告期間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3年以上:30日前;未預告者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
謀職假受預告勞工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資照給勞動基準法第16條
資遣費(舊制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17條
資遣費(新制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終止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資遣通報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33條
大量解僱達法定門檻者,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等並公告揭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4條

4-2 出售時的員工處理

  • 股份轉讓:雇主仍是同一家公司,勞動契約原則上不受影響。
  • 營業讓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預告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留用勞工年資由新雇主承認;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收購營業者,另適用企業併購法第16條(商定留用、30日前書面通知、10日內回覆、逾期視為同意、年資承認)與第17條(未留用者預告與資遣)。

買方若只留用部分員工,未留用者仍由原雇主資遣,但通常能保住較多工作機會。詳見〈併購時的員工權益〉。

五、稅務:存貨、稅籍與清算申報

結論: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應在15日內申請註銷稅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清算申報另有規定,宜洽會計師處理。

5-1 營業稅

事項規定依據
餘存貨物視為銷售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
稅籍註銷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
當期申報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稅款優先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時應徵的稅款,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營業稅法第57條

營業稅法定稅率區間5%至10%,現行徵收率5%。

5-2 所得稅

公司解散清算時,另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決算與清算申報義務,股東分得的剩餘財產也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本文未逐條查證相關申報期限,請洽會計師依個案確認。出售股份時的稅務,可參考本站〈股份與出資轉讓的稅務〉。

六、時間、成本、員工、客戶、稅負的結構比較

結論:清算的優點是確定、可控;出售的優點是事業價值與雇用延續。哪一條路較有利,取決於事業是否仍有獲利能力、是否有可移轉的客戶與技術,以及經營者能等多久。

面向解散清算出售
時間法定程序明確:債權申報期間3個月、清算原則6個月內完結(得聲請展期)不確定:取決於找到買方、談判與盡職調查的進度
成本資遣費、預告工資、存貨與設備處分損失、租約提前終止的違約金、清算期間的會計與法律費用仲介或顧問費用、盡職調查配合成本、契約與稅務規劃費用
員工全數終止並資遣股份轉讓不變;營業讓與時部分或全部留用
客戶契約終止或轉介;客戶資料不得任意移轉契約與關係可隨事業移轉
資產價值設備、存貨多以處分價計有機會以營運中事業整體計價
稅負餘存貨物視為銷售;清算所得與剩餘財產分配的所得稅依交易型態:股份轉讓涉及證交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營業讓與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主導權經營者與股東自行決定需與買方達成合意

6-1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

假設一家經營二十多年的五金批發公司,負責人七十歲、子女無意接班,公司仍有穩定客戶與獲利,員工八人,自有倉庫一間。

  • 若直接清算:八名員工須依法預告與資遣;存貨解散時視為銷售須報繳營業稅,若低價出清,處分價可能遠低於進貨成本;客戶關係隨歇業消失;倉庫可另行出售。公司在清算完結後消滅。
  • 若先嘗試出售:以股份轉讓方式出售,員工、客戶契約、倉庫都留在公司內,買方接手經營;賣方取得的是股價對價,而非處分後的剩餘財產。但需要時間尋找買方,期間公司要正常營運,也要配合買方的盡職調查。

出售可能保留較多價值,但前提是有買方願意接手;若事業長期虧損、價值只剩不動產,清算可能較直接。

七、決策檢核清單

問題傾向出售傾向清算
事業是否仍有獲利或穩定現金流?是長期虧損
是否有可移轉的客戶、技術、證照、通路?有主要價值依附經營者個人
經營者可等待多久?可等數月以上必須盡快結束
是否有大額負債或隱藏負債?已釐清,可揭露負債大於資產時須評估破產程序
股東是否有共識?同意出售同意解散(需達第316條或第113條門檻)

常見問題

Q1:公司要收掉,股東會要多少人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時另有替代門檻。有限公司依第113條,須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Q2:公司清算要多久?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完結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4條準用。其中第327條要求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時程須預留餘裕。

Q3:清算人是誰?

依公司法第322條,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除外;無法依此產生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Q4:歇業時員工可以領資遣費嗎?

可以。歇業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事由,雇主應依第16條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第17條(舊制年資)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發給資遣費,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

Q5:收掉公司時,倉庫剩下的貨要繳營業稅嗎?

要注意。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分配與股東,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第30條,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Q6:已經開始清算,還能把事業整個賣掉嗎?

依公司法第84條第2項,清算人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得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4條準用。依條文文義,進入清算後整體轉讓的門檻較高,建議在決議解散前先評估出售可能性。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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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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