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併購指引是什麼?日本中小M&A指引與台灣現況對照
重點摘要
- 日本中小企業廳發布的「中小M&A指引」最新為第3版,於2024年8月30日公表,前身是2015年3月的「事業承繼指引」。
- 日本自2021年8月設立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截至2026年7月21日登錄件數為3,498件(法人2,681件、個人事業主817件)。
- 台灣目前沒有相當於日本中小M&A指引的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也沒有併購仲介或顧問的登錄制度。
- 台灣中小企業併購主要依循企業併購法(最新修正111年6月15日)、公司法與民法,官方資源則以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接班傳承計畫為主。
- 選擇顧問或平台時,建議自行確認費用結構是否書面說明、契約是否限制直接交涉、是否揭露利益衝突等事項。
「中小企業併購指引」通常指日本中小企業廳發布的「中小M&A指引」,這是一份協助中小企業以併購方式把事業交給第三方的官方指引,也規範仲介與財務顧問的行為準則。台灣目前沒有對應的官方指引,中小企業必須自行依法規與常識檢核併購服務的品質。
一、日本「中小M&A指引」是什麼
中小M&A指引是日本中小企業廳發布的官方指引,對象有兩類:一是缺乏併購經驗、考慮把事業交給第三方的中小企業;二是提供併購支援的仲介、財務顧問(Financial Advisor, FA)等機構。
1-1 指引的定位
這份指引的副標題是意思是「邁向順利將事業交給第三方」。它不是法律,而是主管機關發布的行為指引。不過,日本把遵守這份指引列為M&A支援機關登錄的條件,登錄又與補助金資格連動,因此對業者有相當的實際約束力。
1-2 版次沿革
| 時間 | 版次 | 重點 |
|---|---|---|
| 2015年3月 | 事業承繼指引 | 前身文件 |
| 2020年3月 | 中小M&A指引(初版) | 全面改訂前身文件,促進無繼承人的中小企業將事業交給第三方 |
| 2023年9月 | 第2版 | 因應M&A專業業者增加,整理手續費計算方式與最低手續費,並要求簽訂仲介或FA契約前以書面說明重要事項 |
| 2024年8月30日 | 第3版(現行) | 補充手續費與服務品質確認事項、規範廣告與營業行為、具體化利益衝突禁止事項、處理經營者保證移轉、排除不適當的受讓方 |
截至2026年10月15日,中小企業廳網站上並無第4版。第3版公表後,中小企業廳於2025年2月公布「不適當受讓方資訊共享機制」的運作要點,並陸續更新參考資料。
1-3 第2版的改訂重點
第2版改訂的背景是日本中小企業併購市場擴大、專業業者大幅增加,契約內容與手續費難以理解、對服務內容不滿等問題也隨之浮現。中小企業廳官方頁面列出的重點包括:
- 手續費:許多業者以交易金額分段計算報酬(雷曼方式,Lehman formula),但作為計算基礎的「基準價額」有多種定義,會大幅影響報酬金額。指引提醒委託方先確認基準價額的定義,並說明最低手續費的分布情形。
- 重要事項說明:要求併購專業業者在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前,以書面交付方式說明重要事項。
1-4 第3版的改訂重點
依日本經濟產業省2024年8月30日的新聞稿,第3版針對「不適當的受讓方」「經營者保證糾紛」「過度營業與廣告」等問題,改訂重點如下:
| 面向 | 對中小企業的提醒 | 對仲介、FA的要求 |
|---|---|---|
| 手續費與服務內容 | 確認手續費與服務內容、品質是否相稱,可考慮協商手續費 | 詳細說明手續費、各階段提供的服務,以及承辦人的資格、經歷年數與成交實績 |
| 廣告與營業 | — | 對方表示不希望接受廣告或營業聯繫時,應停止 |
| 利益衝突 | — | 仲介者不得優待支付額外手續費者或重複委託者,例如違反當事人需求優先撮合、誘導讓與價格;並將這些義務寫入仲介契約 |
| 揭露名稱 | — | 向受讓方揭露讓與方名稱前,應先取得讓與方同意 |
| 契約終止後的報酬條款 | — | 限定「尾巴條款」(tail clause,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成交仍須付費的條款)的適用範圍 |
| 最終契約後的風險 | 了解最終契約或交割後可能引發糾紛的風險 | 向委託人具體說明當事人間的風險事項 |
| 經營者保證 | 成交前向專業人士、支援中心及授信金融機構諮詢保證的解除或移轉 | 說明上述諮詢管道,並在最終契約中處理保證問題 |
| 排除不適當受讓方 | — | 仲介、FA與M&A平台業者應調查受讓方,並向委託人報告調查概要與結果 |
二、日本的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
日本另設有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讓中小企業在選擇業者時有一份官方名單可以參考。
2-1 制度內容
| 項目 | 內容 |
|---|---|
| 創設時間 | 2021年(令和3年)8月 |
| 登錄對象 | 提供中小企業併購支援的FA與仲介業者 |
| 登錄條件 | 須遵守中小M&A指引 |
| 與補助金的關係 | 為「事業承繼・引繼補助金(專家活用)」的補助對象要件 |
| 手續費公開 | 自2024年8月30日起,登錄制度網站公開各登錄機關的手續費體系 |
2-2 登錄件數
| 基準日 | 登錄件數 | 法人 | 個人事業主 |
|---|---|---|---|
| 2024年12月17日 | 2,841件 | 2,163件 | 678件 |
| 2025年10月20日 | 3,046件 | 2,339件 | 707件 |
| 2026年7月21日 | 3,498件 | 2,681件 | 817件 |
登錄件數持續增加,反映日本中小企業併購支援市場的規模。但登錄並不等於主管機關擔保服務品質,日本的指引也提醒中小企業應自行確認業者的手續費與服務內容。
三、台灣有沒有對應的中小企業併購指引
結論是沒有。截至2026年10月15日,以 gov.tw 網域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資料檢索,並未找到相當於日本中小M&A指引的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台灣也沒有M&A支援機關的登錄制度。
3-1 台灣與日本的制度對照
| 項目 | 日本 | 台灣 |
|---|---|---|
| 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 | 中小M&A指引(第3版,2024年8月) | 無 |
| 仲介、顧問登錄制度 | 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2021年8月起) | 無 |
| 手續費公開機制 | 登錄機關手續費體系於官方網站公開 | 無官方機制 |
| 不適當受讓方資訊共享 | 2025年2月公布運作要點 | 無 |
| 併購基本法律 | 會社法等 | 企業併購法、公司法、民法 |
| 官方傳承支援重點 | 事業承繼與第三方承繼並重 | 以接班人培育為主 |
3-2 這代表什麼
台灣官方資源目前偏重「家族或內部接班人的培育」,針對「把事業交給第三方」的併購程序、仲介行為規範與費用透明度,並沒有專門的官方指引。這是 PassBiz 編輯部依現有資料所作的觀察,不是主管機關的表述。
對中小企業主而言,這代表選擇併購顧問、仲介或平台時,沒有官方名單可以對照,也沒有統一的行為準則可以要求對方遵守,必須自己把關。
四、台灣目前可依循的法規
台灣雖然沒有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但併購交易仍有明確的法律框架。以下是中小企業最常接觸的規定。
4-1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最新修正111年6月15日)是台灣併購的基本法律。第4條定義「併購」為公司的合併、收購及分割;這裡的「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條文 | 內容要點 |
|---|---|
| 第5條 | 董事會進行併購時,應為公司最大利益行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 |
| 第16條 | 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商定留用的勞工;勞工10日內未回覆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年資由新雇主承認 |
| 第17條 | 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的勞工,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終止,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
| 第27條 |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概括承受或讓與營業者,債權讓與的通知得以公告代之,承擔債務免經債權人承認;但應通知及公告債權人,並給予30日以上的異議期間 |
| 第39條~第45條 | 符合條件的併購可適用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記存,以及商譽與費用攤銷等租稅規定 |
值得注意的是,第5條雖然要求有利害關係的董事揭露,但這是規範公司內部董事的義務,並不是規範仲介或顧問的利益衝突。
4-2 公司法
- 公司法第185條: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且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公司法第111條: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3 民法
民法雖然不是專為併購制定,但有幾條規定與中小企業選擇顧問、洽談交易直接相關:
- 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契約未成立時,一方對重要事項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洩漏經明示保密的秘密,或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請求權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247條之1(定型化條款):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若有免除或減輕預定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他方行使權利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第250條、第252條(違約金):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視為損害賠償總額;約定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第247條之1對中小企業特別重要。仲介契約或平台服務條款通常是業者預先擬定的定型化條款,如果其中的限制條款或違約金明顯不合理,依條文文義可能受到顯失公平的審查。
4-4 其他可能涉及的規定
| 情形 | 相關規定 |
|---|---|
| 交易規模達一定門檻 | 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依公平會115年1月28日公告 |
| 買方為外國人或陸資 | 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前核准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 涉及客戶個人資料移轉 |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務部相關函釋 |
| 涉及員工 | 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 |
五、台灣的官方資源
台灣官方針對中小企業傳承的資源,主要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署)提供。
5-1 中小企業接班傳承高值成長計畫
這是經濟部的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期間為114年1月至118年12月,總經費約3.5億元,由中企署主辦。三大策略為「接班傳承,永續經營」「創新商模,高值轉型」「種子教練,學習擴散」,目標是培育接班團隊7,500人次、促成階段性接班30案。
這個計畫的重點是接班人培育與企業轉型,計畫頁面並未提及併購媒合。
5-2 N世代學苑:中小企業傳承班
N世代學苑由中企署主辦、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執行,傳承班分為兩組:
| 組別 | 內容 | 費用 |
|---|---|---|
| 標竿實戰組 | 每月一對一教練陪跑,內容包括企業接班梯隊的創新應用 | 審核通過後免學費 |
| 潛力共學組 | 共學課程 | 定價4萬元,補助後自費1.2萬元,每家企業至多5人 |
另有網路大學校的「接班傳承數位轉型專區」。聯絡電話為02-2332-8558分機320。
5-3 諮詢管道與融資資源
- 中企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8:00。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客服0800-089-921。
- 經濟部商業司:曾發布「企業併購法簡介及近期修法說明」資料,可作為了解法制背景的參考。
六、選擇併購顧問或平台的自我檢核清單
既然台灣沒有官方指引,中小企業主可以參考日本指引關注的面向,自行檢核。以下清單是 PassBiz 編輯部整理的建議確認事項,不是法定義務,業者沒有依此辦理也不代表違法。
6-1 費用結構
| 建議確認事項 | 為什麼要確認 |
|---|---|
| 費用是否以書面說明,包括著手金、月費、中間款與成交報酬 | 口頭說明容易產生認知落差 |
| 成交報酬的計算基準是什麼:股權價值、企業價值,或交易總額 | 同一筆交易,基準不同,報酬可能差很多 |
| 是否有最低報酬,金額是多少 | 小型交易常由最低報酬決定實際費用 |
| 是否同時向買賣雙方收費 | 雙方收費時,更要留意利益衝突 |
| 若交易未成立,已付費用是否退還 | 避免事後爭議 |
6-2 契約條款
| 建議確認事項 | 為什麼要確認 |
|---|---|
| 是否有專任條款,期間多長 | 專任期間內通常不能再委託他人 |
| 是否限制委託人與交易對象直接交涉 | 了解限制範圍、期間與違約效果 |
| 契約終止後一段期間內成交,是否仍須付費(俗稱尾巴條款) | 確認適用範圍是否限於該業者介紹的對象 |
| 違約金金額是否合理 | 過高者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酌減,但最好事前協商 |
| 解約條件與通知期間 | 避免想換顧問時被綁住 |
6-3 利益衝突與資訊處理
| 建議確認事項 | 為什麼要確認 |
|---|---|
| 業者是否同時代表買賣雙方 | 雙方代理時,價格與條件的立場可能受影響 |
| 是否揭露與特定買方的長期合作關係 | 避免撮合優先順序受影響 |
| 公司名稱揭露前,是否先取得賣方同意 | 防止經營資訊外流、影響員工與客戶 |
| 是否先簽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 洽談中洩密可能涉及民法第245條之1的締約上過失責任 |
| 是否對買方做基本背景確認 | 降低遇到不適當買方的風險 |
6-4 服務範圍與承辦人
| 建議確認事項 | 為什麼要確認 |
|---|---|
| 服務範圍包括哪些:估值、媒合、談判、契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DD) | 確認哪些工作需另外委任律師、會計師 |
| 承辦人的專業背景與經驗 | 中小企業併購涉及法律、稅務、勞動等多面向 |
| 如何處理負責人的連帶保證 | 前任負責人卸任後的保證責任,依民法第753條之1僅限任職期間法人所生的債務,但仍需與銀行協商處理 |
6-5 使用清單的方式
這份清單不是要中小企業主逐條審問業者,而是在簽約前,把對方的書面資料和契約拿出來對照。如果某些問題業者無法清楚回答,或拒絕提供書面說明,就值得多一分保留。重要的契約,仍建議請律師審閱。
常見問題
Q1:台灣有沒有像日本那樣的中小企業併購指引?
沒有。截至2026年10月15日,台灣沒有相當於日本「中小M&A指引」的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也沒有併購仲介或顧問的登錄制度。台灣併購主要依循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與民法。
Q2:日本中小M&A指引最新是第幾版?
最新為第3版,日本中小企業廳於2024年8月30日公表。沿革是2015年3月的「事業承繼指引」、2020年3月初版、2023年9月第2版,截至2026年10月15日尚無第4版。
Q3:日本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有多少登錄業者?
截至2026年7月21日,登錄件數為3,498件,其中法人2,681件、個人事業主817件。該制度於2021年8月創設,登錄者須遵守中小M&A指引。
Q4:台灣中小企業主想了解傳承,可以找哪些官方資源?
可以參考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中小企業接班傳承高值成長計畫」與N世代學苑傳承班,或撥打中企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這些資源以接班人培育為主,相關計畫頁面並未提及併購媒合。
Q5:簽併購仲介契約前,最應該確認哪些事?
建議確認費用結構是否以書面說明、成交報酬的計算基準與最低報酬、是否限制直接交涉、契約終止後是否仍須付費,以及業者是否同時代表買賣雙方。這些屬於建議確認事項,不是法定義務。
Q6:仲介契約的條款對我很不利,法律上有保障嗎?
如果是業者預先擬定的定型化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加重委託人責任或限制其權利等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也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個案是否適用,應請律師判斷。
Q7:台灣的企業併購法適用於有限公司嗎?
企業併購法第4條將「公司」定義為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資轉讓、營業讓與等,主要依公司法與民法處理,例如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出資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27條、第39條~第4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41
- 公司法第111條、第18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Export/FL011292?type=0
- 民法第245條之1、第247條之1、第250條、第252條: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Export/FL001351?type=0
- 日本中小企業廳「中小M&A指引」:https://www.chusho.meti.go.jp/zaimu/shoukei/m_and_a_guideline.html
- 日本經濟產業省第3版公表新聞稿(2024年8月30日):https://www.meti.go.jp/press/2024/08/20240830002/20240830002.html
- 日本中小企業廳M&A支援機關登錄件數(2026年7月21日):https://www.chusho.meti.go.jp/zaimu/shoukei/2026/260721m_and_a.html
- 日本中小企業廳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說明:https://www.chusho.meti.go.jp/zaimu/shoukei/2025/251020m_and_a.html
- 經濟部「中小企業接班傳承高值成長計畫」計畫書:https://mnscdn.moea.gov.tw/MNS/populace/information/wHandStrategicPlanFile.ashx?plan_id=9
- N世代學苑:https://startup.sme.gov.tw/ntacademy/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https://www.smeg.org.tw/basic/?node=10020
- 經濟部商業司「企業併購法簡介及近期修法說明」(111年12月):https://gcis.nat.gov.tw/mainNew/matterAction.do?method=browserFile&fileNo=t70499
-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115年1月28日修正):https://la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244
- 外國人投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2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40015
-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 勞動基準法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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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