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寶秀
首頁 › 學習專區 › 事業傳承
事業傳承買賣雙方

中小企業併購指引是什麼?日本中小M&A指引與台灣現況對照

2026-10-15閱讀約 9 分鐘

重點摘要

  • 日本中小企業廳發布的「中小M&A指引」最新為第3版,於2024年8月30日公表,前身是2015年3月的「事業承繼指引」。
  • 日本自2021年8月設立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截至2026年7月21日登錄件數為3,498件(法人2,681件、個人事業主817件)。
  • 台灣目前沒有相當於日本中小M&A指引的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也沒有併購仲介或顧問的登錄制度。
  • 台灣中小企業併購主要依循企業併購法(最新修正111年6月15日)、公司法與民法,官方資源則以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接班傳承計畫為主。
  • 選擇顧問或平台時,建議自行確認費用結構是否書面說明、契約是否限制直接交涉、是否揭露利益衝突等事項。

「中小企業併購指引」通常指日本中小企業廳發布的「中小M&A指引」,這是一份協助中小企業以併購方式把事業交給第三方的官方指引,也規範仲介與財務顧問的行為準則。台灣目前沒有對應的官方指引,中小企業必須自行依法規與常識檢核併購服務的品質。

一、日本「中小M&A指引」是什麼

中小M&A指引是日本中小企業廳發布的官方指引,對象有兩類:一是缺乏併購經驗、考慮把事業交給第三方的中小企業;二是提供併購支援的仲介、財務顧問(Financial Advisor, FA)等機構。

1-1 指引的定位

這份指引的副標題是意思是「邁向順利將事業交給第三方」。它不是法律,而是主管機關發布的行為指引。不過,日本把遵守這份指引列為M&A支援機關登錄的條件,登錄又與補助金資格連動,因此對業者有相當的實際約束力。

1-2 版次沿革

時間版次重點
2015年3月事業承繼指引前身文件
2020年3月中小M&A指引(初版)全面改訂前身文件,促進無繼承人的中小企業將事業交給第三方
2023年9月第2版因應M&A專業業者增加,整理手續費計算方式與最低手續費,並要求簽訂仲介或FA契約前以書面說明重要事項
2024年8月30日第3版(現行)補充手續費與服務品質確認事項、規範廣告與營業行為、具體化利益衝突禁止事項、處理經營者保證移轉、排除不適當的受讓方

截至2026年10月15日,中小企業廳網站上並無第4版。第3版公表後,中小企業廳於2025年2月公布「不適當受讓方資訊共享機制」的運作要點,並陸續更新參考資料。

1-3 第2版的改訂重點

第2版改訂的背景是日本中小企業併購市場擴大、專業業者大幅增加,契約內容與手續費難以理解、對服務內容不滿等問題也隨之浮現。中小企業廳官方頁面列出的重點包括:

  • 手續費:許多業者以交易金額分段計算報酬(雷曼方式,Lehman formula),但作為計算基礎的「基準價額」有多種定義,會大幅影響報酬金額。指引提醒委託方先確認基準價額的定義,並說明最低手續費的分布情形。
  • 重要事項說明:要求併購專業業者在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前,以書面交付方式說明重要事項。

1-4 第3版的改訂重點

依日本經濟產業省2024年8月30日的新聞稿,第3版針對「不適當的受讓方」「經營者保證糾紛」「過度營業與廣告」等問題,改訂重點如下:

面向對中小企業的提醒對仲介、FA的要求
手續費與服務內容確認手續費與服務內容、品質是否相稱,可考慮協商手續費詳細說明手續費、各階段提供的服務,以及承辦人的資格、經歷年數與成交實績
廣告與營業—對方表示不希望接受廣告或營業聯繫時,應停止
利益衝突—仲介者不得優待支付額外手續費者或重複委託者,例如違反當事人需求優先撮合、誘導讓與價格;並將這些義務寫入仲介契約
揭露名稱—向受讓方揭露讓與方名稱前,應先取得讓與方同意
契約終止後的報酬條款—限定「尾巴條款」(tail clause,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成交仍須付費的條款)的適用範圍
最終契約後的風險了解最終契約或交割後可能引發糾紛的風險向委託人具體說明當事人間的風險事項
經營者保證成交前向專業人士、支援中心及授信金融機構諮詢保證的解除或移轉說明上述諮詢管道,並在最終契約中處理保證問題
排除不適當受讓方—仲介、FA與M&A平台業者應調查受讓方,並向委託人報告調查概要與結果

二、日本的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

日本另設有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讓中小企業在選擇業者時有一份官方名單可以參考。

2-1 制度內容

項目內容
創設時間2021年(令和3年)8月
登錄對象提供中小企業併購支援的FA與仲介業者
登錄條件須遵守中小M&A指引
與補助金的關係為「事業承繼・引繼補助金(專家活用)」的補助對象要件
手續費公開自2024年8月30日起,登錄制度網站公開各登錄機關的手續費體系

2-2 登錄件數

基準日登錄件數法人個人事業主
2024年12月17日2,841件2,163件678件
2025年10月20日3,046件2,339件707件
2026年7月21日3,498件2,681件817件

登錄件數持續增加,反映日本中小企業併購支援市場的規模。但登錄並不等於主管機關擔保服務品質,日本的指引也提醒中小企業應自行確認業者的手續費與服務內容。

三、台灣有沒有對應的中小企業併購指引

結論是沒有。截至2026年10月15日,以 gov.tw 網域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資料檢索,並未找到相當於日本中小M&A指引的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台灣也沒有M&A支援機關的登錄制度。

3-1 台灣與日本的制度對照

項目日本台灣
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中小M&A指引(第3版,2024年8月)無
仲介、顧問登錄制度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2021年8月起)無
手續費公開機制登錄機關手續費體系於官方網站公開無官方機制
不適當受讓方資訊共享2025年2月公布運作要點無
併購基本法律會社法等企業併購法、公司法、民法
官方傳承支援重點事業承繼與第三方承繼並重以接班人培育為主

3-2 這代表什麼

台灣官方資源目前偏重「家族或內部接班人的培育」,針對「把事業交給第三方」的併購程序、仲介行為規範與費用透明度,並沒有專門的官方指引。這是 PassBiz 編輯部依現有資料所作的觀察,不是主管機關的表述。

對中小企業主而言,這代表選擇併購顧問、仲介或平台時,沒有官方名單可以對照,也沒有統一的行為準則可以要求對方遵守,必須自己把關。

四、台灣目前可依循的法規

台灣雖然沒有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但併購交易仍有明確的法律框架。以下是中小企業最常接觸的規定。

4-1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最新修正111年6月15日)是台灣併購的基本法律。第4條定義「併購」為公司的合併、收購及分割;這裡的「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條文內容要點
第5條董事會進行併購時,應為公司最大利益行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
第16條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商定留用的勞工;勞工10日內未回覆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年資由新雇主承認
第17條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的勞工,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終止,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第27條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概括承受或讓與營業者,債權讓與的通知得以公告代之,承擔債務免經債權人承認;但應通知及公告債權人,並給予30日以上的異議期間
第39條~第45條符合條件的併購可適用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記存,以及商譽與費用攤銷等租稅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5條雖然要求有利害關係的董事揭露,但這是規範公司內部董事的義務,並不是規範仲介或顧問的利益衝突。

4-2 公司法

  • 公司法第185條: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且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公司法第111條: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3 民法

民法雖然不是專為併購制定,但有幾條規定與中小企業選擇顧問、洽談交易直接相關:

  • 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契約未成立時,一方對重要事項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洩漏經明示保密的秘密,或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請求權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247條之1(定型化條款):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若有免除或減輕預定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他方行使權利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第250條、第252條(違約金):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視為損害賠償總額;約定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第247條之1對中小企業特別重要。仲介契約或平台服務條款通常是業者預先擬定的定型化條款,如果其中的限制條款或違約金明顯不合理,依條文文義可能受到顯失公平的審查。

4-4 其他可能涉及的規定

情形相關規定
交易規模達一定門檻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依公平會115年1月28日公告
買方為外國人或陸資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前核准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涉及客戶個人資料移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務部相關函釋
涉及員工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五、台灣的官方資源

台灣官方針對中小企業傳承的資源,主要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署)提供。

5-1 中小企業接班傳承高值成長計畫

這是經濟部的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期間為114年1月至118年12月,總經費約3.5億元,由中企署主辦。三大策略為「接班傳承,永續經營」「創新商模,高值轉型」「種子教練,學習擴散」,目標是培育接班團隊7,500人次、促成階段性接班30案。

這個計畫的重點是接班人培育與企業轉型,計畫頁面並未提及併購媒合。

5-2 N世代學苑:中小企業傳承班

N世代學苑由中企署主辦、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執行,傳承班分為兩組:

組別內容費用
標竿實戰組每月一對一教練陪跑,內容包括企業接班梯隊的創新應用審核通過後免學費
潛力共學組共學課程定價4萬元,補助後自費1.2萬元,每家企業至多5人

另有網路大學校的「接班傳承數位轉型專區」。聯絡電話為02-2332-8558分機320。

5-3 諮詢管道與融資資源

  • 中企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8:00。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客服0800-089-921。
  • 經濟部商業司:曾發布「企業併購法簡介及近期修法說明」資料,可作為了解法制背景的參考。

六、選擇併購顧問或平台的自我檢核清單

既然台灣沒有官方指引,中小企業主可以參考日本指引關注的面向,自行檢核。以下清單是 PassBiz 編輯部整理的建議確認事項,不是法定義務,業者沒有依此辦理也不代表違法。

6-1 費用結構

建議確認事項為什麼要確認
費用是否以書面說明,包括著手金、月費、中間款與成交報酬口頭說明容易產生認知落差
成交報酬的計算基準是什麼:股權價值、企業價值,或交易總額同一筆交易,基準不同,報酬可能差很多
是否有最低報酬,金額是多少小型交易常由最低報酬決定實際費用
是否同時向買賣雙方收費雙方收費時,更要留意利益衝突
若交易未成立,已付費用是否退還避免事後爭議

6-2 契約條款

建議確認事項為什麼要確認
是否有專任條款,期間多長專任期間內通常不能再委託他人
是否限制委託人與交易對象直接交涉了解限制範圍、期間與違約效果
契約終止後一段期間內成交,是否仍須付費(俗稱尾巴條款)確認適用範圍是否限於該業者介紹的對象
違約金金額是否合理過高者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酌減,但最好事前協商
解約條件與通知期間避免想換顧問時被綁住

6-3 利益衝突與資訊處理

建議確認事項為什麼要確認
業者是否同時代表買賣雙方雙方代理時,價格與條件的立場可能受影響
是否揭露與特定買方的長期合作關係避免撮合優先順序受影響
公司名稱揭露前,是否先取得賣方同意防止經營資訊外流、影響員工與客戶
是否先簽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洽談中洩密可能涉及民法第245條之1的締約上過失責任
是否對買方做基本背景確認降低遇到不適當買方的風險

6-4 服務範圍與承辦人

建議確認事項為什麼要確認
服務範圍包括哪些:估值、媒合、談判、契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DD)確認哪些工作需另外委任律師、會計師
承辦人的專業背景與經驗中小企業併購涉及法律、稅務、勞動等多面向
如何處理負責人的連帶保證前任負責人卸任後的保證責任,依民法第753條之1僅限任職期間法人所生的債務,但仍需與銀行協商處理

6-5 使用清單的方式

這份清單不是要中小企業主逐條審問業者,而是在簽約前,把對方的書面資料和契約拿出來對照。如果某些問題業者無法清楚回答,或拒絕提供書面說明,就值得多一分保留。重要的契約,仍建議請律師審閱。

常見問題

Q1:台灣有沒有像日本那樣的中小企業併購指引?

沒有。截至2026年10月15日,台灣沒有相當於日本「中小M&A指引」的官方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也沒有併購仲介或顧問的登錄制度。台灣併購主要依循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與民法。

Q2:日本中小M&A指引最新是第幾版?

最新為第3版,日本中小企業廳於2024年8月30日公表。沿革是2015年3月的「事業承繼指引」、2020年3月初版、2023年9月第2版,截至2026年10月15日尚無第4版。

Q3:日本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有多少登錄業者?

截至2026年7月21日,登錄件數為3,498件,其中法人2,681件、個人事業主817件。該制度於2021年8月創設,登錄者須遵守中小M&A指引。

Q4:台灣中小企業主想了解傳承,可以找哪些官方資源?

可以參考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中小企業接班傳承高值成長計畫」與N世代學苑傳承班,或撥打中企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這些資源以接班人培育為主,相關計畫頁面並未提及併購媒合。

Q5:簽併購仲介契約前,最應該確認哪些事?

建議確認費用結構是否以書面說明、成交報酬的計算基準與最低報酬、是否限制直接交涉、契約終止後是否仍須付費,以及業者是否同時代表買賣雙方。這些屬於建議確認事項,不是法定義務。

Q6:仲介契約的條款對我很不利,法律上有保障嗎?

如果是業者預先擬定的定型化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加重委託人責任或限制其權利等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也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個案是否適用,應請律師判斷。

Q7:台灣的企業併購法適用於有限公司嗎?

企業併購法第4條將「公司」定義為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資轉讓、營業讓與等,主要依公司法與民法處理,例如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出資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延伸閱讀

PassBiz 如何協助

PassBiz 對賣方完全免費,買方成交才付費,收費比例、最低金額與成交價格定義都公開在收費說明中。案件以匿名方式刊登,買方提出交涉申請、經賣方核准後才進一步揭露資訊。您也可以先用線上估值試算工具評估事業價值,或透過免費諮詢表單與我們聯繫。

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相關標籤
中小企業併購指引中小M&A指引M&A支援機關登錄制度併購顧問選擇企業併購法事業承繼

相關文章推薦

事業傳承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家族傳承:股份轉讓限制、特別股設計與股票估價
閱讀約 10 分鐘
事業傳承
信託在事業傳承中的運用:股權信託、遺囑信託與課稅規定解析
閱讀約 10 分鐘
事業傳承
歇業清算還是出售?公司解散、清算程序與事業出售的時間、成本、員工、稅負比較
閱讀約 10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