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贈與稅與股權傳承:115年免稅額、級距、未上市股票估價與試算
重點摘要
- 依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115年(2026)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1,33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 115年遺產稅級距: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562萬1,000元加超過部分15%;超過1億1,242萬元,1,405萬2,500元加超過部分20%。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帳上土地房屋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改依後者估價。
- 把股權留給家人,主要面對遺產稅或贈與稅;賣給第三方,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所得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兩者計稅基礎不同。
企業主把公司交給下一代,股權移轉方式不外乎「生前贈與」或「身後繼承」,分別適用贈與稅與遺產稅;出售給第三方則改為所得稅與證券交易稅問題。本文整理115年適用金額與計算方式。
一、115年遺產稅、贈與稅金額表
結論:115年金額與114年相同。
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115年適用金額,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第031卷第225期。比對114年公告(11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1330號),兩年數字相同。
| 項目 | 115年金額 |
|---|---|
| 遺產稅免稅額 | 新臺幣 1,333 萬元 |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每年加扣 56 萬元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 138 萬元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每人 693 萬元 |
|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元 |
| 贈與稅免稅額 | 每一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 |
1-1 遺產稅級距
| 遺產淨額 | 應納稅額 |
|---|---|
| 5,621 萬元以下 | 遺產淨額 × 10% |
| 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 | 562 萬 1,000 元 +(遺產淨額 − 5,621 萬元)× 15% |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 1,405 萬 2,500 元 +(遺產淨額 − 1 億 1,242 萬元)× 20% |
1-2 贈與稅級距
| 贈與淨額 | 應納稅額 |
|---|---|
| 2,811 萬元以下 | 贈與淨額 × 10% |
| 超過 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 | 281 萬 1,000 元 +(贈與淨額 − 2,811 萬元)× 15% |
| 超過 5,621 萬元 | 702 萬 6,000 元 +(贈與淨額 − 5,621 萬元)× 20% |
累進稅額公式中的固定金額,就是前一級距上限乘以該級稅率的累計。例如遺產稅:5,621 萬 × 10% = 562 萬 1,000 元;再加(1 億 1,242 萬 − 5,621 萬)× 15% = 843 萬 1,500 元,合計 1,405 萬 2,500 元。
1-3 法定基準與物價調整
條文本身寫的是基準金額,例如第13條級距5,000萬元、1億元,第22條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依第12條之1隨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次年金額,計算時應以公告為準。
二、課稅範圍與納稅義務人
結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遺產稅與贈與稅都就境內外全部財產課徵。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第3條第1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 第7條第1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公司股權怎麼估價?
結論:未上市櫃股票不是用「市場成交價」,而是以公司資產淨值為基礎,再調整不動產與上市櫃持股。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施行細則再就各類股權訂出估價方式:
3-1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施行細則第29條)
| 項次 | 規定內容 |
|---|---|
| 第1項本文 | 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
| 第1項第1款 | 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
| 第1項第2款 | 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28條規定估價 |
| 第2項 | 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 |
| 第3項 |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例如有限公司),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
3-2 估價的實務意義
資產淨值法不計入公司的「未來獲利能力」或「商譽」。因此:
- 獲利穩定但資產不多的服務業公司,以資產淨值估定的股權價值,可能低於買方願意支付的市場價格;
- 持有早年取得土地的公司,帳面價值可能遠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依第29條第1項第1款調整後,股權價值可能大幅提高。
規劃傳承時,應先請會計師依第29條試算,不要只看資本額或帳面淨值。
四、分年贈與的基本概念
結論:每一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免稅額,長期分年移轉股權可以降低稅負,但要注意申報義務與「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規定。
4-1 基本規則
- 免稅額:每一贈與人每年244萬元(第22條基準220萬元,依物價調整)。父母各自為贈與人,各有各的免稅額。
- 申報義務: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 合併申報: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申報時,將同年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
4-2 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第20條第1項節錄)
- 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第4款: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第7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4-3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分年贈與應及早開始,避免最後幾年的贈與被併回遺產。
五、115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附註)
據中央社2026年8月21日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新增擬制遺產依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等規定,並明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視為現存財產。
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本法最新修正日期為115年9月11日。正式修正條次清單與施行日期,本文撰寫時尚未在官方頁面讀到,應以總統公布令及財政部說明為準。上述修正並未改變本文所列的免稅額、扣除額與級距金額。
六、家族傳承 vs. 出售給第三方:稅負比較
結論:家族傳承面對的是遺產稅或贈與稅,計稅基礎是資產淨值;出售給第三方面對的是所得稅(基本稅額)與證交稅,計稅基礎是實際成交價與成本的差額。
| 比較項目 | 家族傳承(贈與/繼承) | 出售給第三方(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
|---|---|---|
| 主要稅目 | 贈與稅或遺產稅 | 所得基本稅額、證券交易稅 |
| 納稅人 | 贈與稅原則為贈與人;遺產稅為繼承人等 | 出售股份的個人 |
| 計稅基礎 | 依施行細則第29條以資產淨值估價 | 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 |
| 稅率 | 10%、15%、20% 累進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750萬元)× 20%;證交稅:成交價千分之三 |
| 證交稅 | 繼承、贈與不屬證交稅課稅範圍 | 公司發行之股票按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由出賣人負擔 |
| 有限公司出資額 | 準用資產淨值估價 | 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不課證交稅 |
說明: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第13條法定扣除金額為600萬元,115年度依財政部公告適用750萬元,稅率20%。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計算;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
- 未發行股票或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簽證者,依稅務入口網說明屬財產交易所得,不課證交稅。
- 出售所得價款若未使用,日後仍會以存款等形式列入遺產總額。
七、試算(假設數字,非真實個案)
以下僅示範計算方式,未考慮其他可能適用的扣除項目。
7-1 遺產稅試算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115年過世的企業主,遺產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權(依施行細則第29條估定)新臺幣 9,000 萬元、存款 4,000 萬元、房屋土地 2,000 萬元,遺產總額 1 億 5,000 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成年子女。
| 計算項目 | 金額 |
|---|---|
| 遺產總額 | 15,000 萬元 |
| 減:免稅額 | 1,333 萬元 |
| 減:配偶扣除額 | 553 萬元 |
| 減: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人 × 56萬) | 112 萬元 |
| 減: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元 |
| 遺產淨額 | 12,864 萬元 |
| 應納稅額 | 1,405.25 萬 +(12,864 萬 − 11,242 萬)× 20% = 1,405.25 萬 + 324.4 萬 = 1,729.65 萬元 |
7-2 贈與稅試算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父親於115年一次將股權贈與子女,依資產淨值估定價值新臺幣 3,500 萬元,當年無其他贈與。
- 贈與淨額 = 3,500 萬 − 244 萬 = 3,256 萬元
- 應納稅額 = 281.1 萬 +(3,256 萬 − 2,811 萬)× 15% = 281.1 萬 + 66.75 萬 = 347.85 萬元
若父母各自持有股權、各自每年贈與 244 萬元,每年合計 488 萬元在免稅額內,不需繳贈與稅;但 3,500 萬元需要約 8 年才能移轉完畢,期間每年須以贈與日的資產淨值重新估價,股權價值可能隨淨值上升;逐年移轉期間持股比例也會變動,應同時規劃表決權安排。
7-3 出售給第三方試算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企業主將持有之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已發行並簽證之股票)以新臺幣 6,000 萬元出售給第三方,原始取得成本 1,000 萬元。假設當年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及綜合所得淨額合計 300 萬元,一般所得稅額為 60 萬元。
- 證券交易稅 = 6,000 萬 × 0.3% = 18 萬元(由出賣人負擔)
- 股票交易所得 = 6,000 萬 − 1,000 萬 = 5,000 萬元
- 基本所得額 = 5,000 萬 + 300 萬 = 5,300 萬元
- 基本稅額 =(5,300 萬 − 750 萬)× 20% = 910 萬元
- 一般所得稅額 60 萬元低於基本稅額,差額 = 910 萬 − 60 萬 = 850 萬元
一般所得稅額、成本認定與損失扣除,須由會計師依個案確認。
常見問題
Q1:2026年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
依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115年(2026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1,33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與114年相同。
Q2:2026年贈與稅每年免稅額是多少?
每一贈與人每年244萬元,父母各自為贈與人,各有244萬元免稅額。
Q3: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遺產稅怎麼估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公司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後者估價。有限公司出資額準用相同規定。
Q4:分年贈與股票給子女,有什麼要注意?
每年贈與總額超過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後30日內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繼承人等之財產,依第15條會併入遺產課稅。另外,每年都須以贈與日的資產淨值重新估價。
Q5:公司賣給外人和留給小孩,哪一種稅比較少?
沒有固定答案。留給子女以資產淨值估價,適用遺產稅或贈與稅10%至20%累進稅率;賣給第三方則以成交價減成本計算所得,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另有證交稅。宜由會計師依個案試算。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告11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等金額(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1862&log=detailLog
- 同上公告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225/ch04/type3/gov30/num11/Eg.pdf
- 賦稅署公告頁: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06afbfc0e60e4ccb88f3f7f956aaacc7?cntId=02dd4b813b914ccba433f1dff3fe80f8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第7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3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第12條、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 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新聞稿(115年度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免予調整):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b463dc8f1b49f29d440d92a6fd5139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079
- 稅務入口網「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情形」: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securities-transaction-tax/PP8Z21v
- 中央社2026年8月21日報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https://cna.com.tw/news/afe/20260821028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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