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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稅務買賣雙方

外國人與陸資收購台灣公司:投審程序、負面表列與賣方應注意事項

2026-10-15閱讀約 9 分鐘

重點摘要

  • 外國人投資條例(最新修正為民國86年11月19日)第8條採事前核准制:投資人應檢附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機關者二個月內核定。
  •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禁止或限制特定業別投資,業別以行政院訂定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為準。
  • 行政院2012年草案與經濟部2017年公聽會草案曾擬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但迄今未完成修法,現行法仍為事前核准。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陸資持股逾30%或具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區公司,依兩岸條例第73條非經許可不得在台投資,並適用另一套許可辦法。
  • 對賣方而言,投資審查影響交割時程、價金匯入與先決條件條款,應在意向書階段就確認買方身分與資金來源。

外國人或陸資收購台灣公司,原則上必須先取得經濟部的核准或許可,才能取得股份或出資額。外國人與華僑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的事前核准制;大陸地區人民或陸資公司,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73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許可制。審查結果直接影響交易能否完成,賣方也必須理解。

一、先判斷買方屬於哪一類

結論:買方身分決定適用哪一套法規;陸資的認定會穿透第三地區公司的持股結構,不能只看買方註冊地。

買方類型適用法規審查方式
本國人、本國公司無投資審查(另依公平法等判斷)—
外國人、外國公司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前核准
華僑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事前核准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兩岸條例第73條、陸資許可辦法許可制
第三地區公司,但陸資直接或間接持股逾30%或具控制能力陸資許可辦法(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許可制

一家在境外註冊的公司,表面上是「外國公司」,但若其股東結構中陸資直接或間接持股逾30%,或陸資對其具有控制能力,依許可辦法第3條即屬陸資,應改依陸資規定申請。

二、外國人投資:事前核准制

結論: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現行法仍須事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取得核准後才能出資,出資後再申請審定投資額。

2-1 第8條:事前核准與審查期限

外國人投資條例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86年11月19日。依第8條,投資人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於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於二個月內核定。

2-2 第9條:出資後審定

依第9條,出資到達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查核,並於實際出資後申請審定投資額。這是核准後的出資程序,不是「事後申報制」。換言之,外資投資在法律上是「先核准、再出資、後審定」三段式流程,賣方在安排價金收取時點時,應配合這個順序。

2-3 修法動向:草案未完成立法

時間事件狀態
2012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擬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未完成立法
2017年11月13日經濟部投審會舉辦修正草案公聽會,草案為投資金額達100萬美元或屬負面表列業別者事前核准,其餘事後申報未完成立法
截至本文撰寫時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該條例仍為86年版本現行仍為事前核准

本文未能以官方來源完整確認2023年後是否有新的修正草案送立法院,也無法排除行政上的簡化審查措施;但在法律層次,現行仍為事前核准制。

三、負面表列:哪些行業禁止或限制外資

結論:屬禁止業別者外資不得投資;屬限制業別者,須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或同意。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規定: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以及法律禁止投資的事業,禁止投資;法律或命令限制投資的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禁止及限制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

行政院訂定的「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經查證的版本為民國107年2月8日修正版,例示如下:

類別例示業別(依107年版)
禁止軍用火藥/武器、郵政、無線廣播電視、公證人服務、公共汽車/計程車客運等
限制電力、燃氣、用水供應、航空/水上運輸、第一類電信、有線電視、地政士事務服務業、部分農林漁牧業等

限制業別通常涉及持股比例上限或負責人國籍要求。107年版之後是否再有修正,本文未能以官方來源確認,實際交易時應向經濟部確認最新版本。

四、華僑回國投資

結論:華僑投資與外國人投資相同,採事前核准制。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與外國人投資條例同於民國86年11月19日修正。其第8條同樣規定,投資人應檢附投資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於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機關者二個月內核定。

五、陸資來台投資:許可制

結論:陸資投資採許可制,認定範圍包含第三地區公司與以契約取得控制,且主管機關得基於國安、產業等理由限制或禁止。

5-1 法源與許可程序

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最新修正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9條規定,投資人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5-2 第3條:誰是陸資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109年修正後,持股改為逐層認定。

5-3 第4條:哪些行為要申請許可

款次應申請許可的投資行為
1持有臺灣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單次及累計均未達10%之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份除外)
2在臺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
3對上述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4以契約或其他方式,對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5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併購臺灣非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

對中小企業出售而言,第1款(買股權)、第4款(以契約取得控制)與第5款(買營業或財產)最相關。也就是說,陸資買股權需要許可;第5款明列的主體是「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其併購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也需要許可;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同樣需要。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直接受讓營業或財產如何適用,條文未逐款列明,應洽經濟部確認。

5-4 第5條:陸資投資事業

投資人持有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合計達該事業三分之一以上者,該事業為陸資投資事業,其轉投資亦適用本辦法。賣方若出售的是部分股權,買方取得後若使公司成為陸資投資事業,公司日後的轉投資也會受影響。

5-5 第8條第2項:限制或禁止

投資涉及經濟上獨占、寡占或壟斷;政治、社會、文化敏感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

六、對賣方的影響

結論:投資審查讓交易多出一段「等待核准」的期間,賣方要在契約中處理時程、價金與未獲核准的退場安排。

6-1 交易時程

外資核准依法為一個月或二個月內核定(自手續完備起算),陸資許可則另依許可辦法程序;若涉及限制業別,還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賣方應把這段期間納入交割日規劃,期間內也要維持公司正常營運。

6-2 先決條件與退場條款

條款內容
先決條件以取得經濟部核准或許可作為交割先決條件
申請義務約定由買方負責申請、限期提出,並定期回報進度
最晚交割日逾期未取得核准時,雙方得解除契約
費用與違約因買方資料不實或未配合致未獲核准時,賣方得請求的補償
買方身分聲明買方聲明其股東結構、是否屬陸資,並承諾如有變動即通知

6-3 資金匯入與價金支付

外資核准後才能匯入投資款,出資到達後須依第9條申請審定。實務上通常會約定價金於取得核准後匯入,並明定匯入期限與逾期效果。若安排價金分期或盈利補償(Earn-out),也要確認後續付款不違反核准內容。

6-4 其他併行審查

外資或陸資買方若同時達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門檻,兩套程序需並行處理,參見〈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

七、賣方檢核清單

檢核項目確認內容
買方身分自然人國籍、法人註冊地
股權穿透買方各層股東是否有陸資、持股是否逾30%、是否具控制能力
業別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是否屬負面表列禁止或限制業別
交易型態買股權、買營業或財產、提供貸款、契約控制
持股比例交易後買方持股是否達三分之一(陸資投資事業)
時程是否已預留核准期間,交割日是否有彈性
契約先決條件、最晚交割日、解除與費用分擔
資金匯入時點、審定投資額、分期付款安排
其他審查是否同時需公平會結合申報

常見問題

Q1:外國人買台灣公司股份需要事先申請嗎?

需要。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投資人應檢附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主管機關於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二個月內核定。

Q2:外國人投資不是已經改成事後申報了嗎?

沒有。行政院2012年與經濟部2017年曾推動改為「原則事後申報」的修正草案,但未完成立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外國人投資條例仍為民國86年版本,現行仍為事前核准制。

Q3:買方是香港或新加坡註冊的公司,算陸資嗎?

要看股權結構。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即屬陸資,應依陸資規定申請許可。

Q4:陸資只買營業或資產,不買股份,也要許可嗎?

通常需要。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5款,陸資的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併購臺灣非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屬應申請許可的投資行為;以契約取得控制能力、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也需許可。其他買方型態如何適用,應洽經濟部確認。

Q5:哪些行業外國人不能投資?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禁止及限制業別由行政院訂定。依107年2月8日修正的負面表列,禁止業別例如軍用火藥武器、郵政、無線廣播電視等;限制業別例如電力、第一類電信、有線電視等。最新版本應向經濟部確認。

Q6:投資審查沒通過,買賣契約怎麼辦?

應事先在契約中約定。實務上通常以取得核准或許可作為交割先決條件,並訂定最晚交割日,逾期未取得時雙方得解除契約,同時約定費用負擔與已付款項的處理。

Q7:華僑投資和外國人投資規定一樣嗎?

程序相近。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同於民國86年11月19日修正,其第8條同樣採事前核准,主管機關於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涉及其他機關者二個月內核定。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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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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