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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中小企業併購何時要向公平會申報?

2026-10-15閱讀約 9 分鐘

重點摘要

  • 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稱「結合」包括合併、取得他事業三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受讓主要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五種型態。
  • 依第11條,結合使市占率達三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市占率達四分之一,或銷售金額超過公平會公告門檻者,應事先申報。
  • 公平會115年1月28日公告新門檻:全球銷售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0億元、國內非金融機構超過200億元、金融機構超過400億元,且他方國內銷售金額超過30億元。
  • 申報後自受理完整資料之日起30工作日內不得結合,延長期間不得逾60工作日。
  • 未申報而結合,依第39條得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申報虛偽不實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結合申報,是指事業在進行合併、收購股權或營業等「結合」行為前,若達到公平交易法第11條的市占率或銷售金額門檻,必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申報,並在法定期間內不得完成結合。多數中小企業併購不會達到銷售金額門檻,但市占率門檻與營業規模無關,地方型或利基市場的同業整合仍可能觸及。

一、什麼是「結合」:第10條的五種型態

結論:結合不限於公司合併,買股權達三分之一、受讓主要營業,甚至以契約取得控制權,都可能構成結合。

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結合:

款次型態中小企業常見情境
第1款與他事業合併依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合併
第2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收購同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第3款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營業讓與、頂讓門市
第4款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委託經營、共同經營契約
第5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未達三分之一但取得董事席次或經營主導權

1-1 持股計算要合併關係企業

第10條第2項規定,計算持股時,與該事業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者,應一併計入。也就是說,集團內多家公司分別買入目標公司股份,要合併計算是否達三分之一。

1-2 營業讓與也算結合

很多人以為只有「合併」或「買股權」才屬結合。事實上,依第3款,受讓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也是結合。營業讓與的法律與稅務面可參考〈營業讓與(事業讓渡)完整解析〉。

二、申報門檻:第11條三種情形

結論:三種門檻只要符合其一就要申報;前兩種看市占率,第三種看銷售金額。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門檻內容判斷重點
第1款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結合後合計市占率
第2款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任一方單獨市占率
第3款參與結合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依公平會公告標準

2-1 銷售金額門檻:115年1月28日公告新數字

公平會依第11條第2項及第6項,公告「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該標準最新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以公資字第1152160003號公告修正,現行門檻如下:

情形條件
全球門檻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5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各自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30億元
國內門檻(非金融機構)參與結合之非金融機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30億元
國內門檻(金融機構)參與結合之金融機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30億元
混合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共同參與結合時,適用非金融機構之標準

舊數字已失效:修正前的門檻為全球400億元、國內非金融150億元、國內金融300億元、他方20億元。網路上仍可見舊數字,評估時應以115年1月28日公告後的標準為準。

2-2 中小企業通常看的是市占率門檻

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未滿200人)來看,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銷售金額遠低於上述門檻。因此對中小企業併購而言,真正需要評估的通常是第1款、第2款的市場占有率。

市場占有率取決於「市場」如何界定,包括產品範圍與地理範圍。一般而言,市場界定越窄,市占率越高。以下用中性情境說明: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某縣市僅有少數幾家業者提供特定專業服務(例如特定設備的在地維修、特定原料的區域配送),且客戶因運輸成本或服務時效,實際上只能向當地業者採購。若其中兩家業者合併,即使雙方營收都不大,在「該縣市、該服務」的範圍內合計市占率可能達三分之一。此時是否應申報,關鍵在市場界定是否合理,宜進一步評估或洽詢公平會。

這個情境只是說明市占率門檻與企業規模無關;實際的市場界定方式,應以公平會的規範與個案判斷為準,本文不代替判斷。

三、第12條:不需要申報的情形

結論:集團內部重組、百分之百子公司設立等,原則上不適用第11條的申報義務。

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第11條第1項:

款次除外情形
1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5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
2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50%以上之事業間結合
3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
4事業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
5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100%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
6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事業承繼常見的「先把營業切到新設子公司,再出售子公司股權」架構,第一步可能適用第3款;但第二步由外部買方取得股權,則需另行評估是否達申報門檻。

四、申報後的審查期限

結論:申報後有法定的「等待期間」,期間內不得完成結合,交易時程必須預留。

項目規定
等待期間自公平會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30工作日內不得結合
縮短或延長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延長上限延長期間不得逾60工作日
屆期效果公平會屆期未延長、未作成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
例外申報資料虛偽不實,或經申報事業同意再延長者,不得逕行結合

請注意期間以「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若資料不齊需補件,起算日會延後。最長情形下,30工作日加上延長60工作日,等待期間可能達數個月,交割日應預留彈性。

五、違反的法律效果:第39條

結論:未申報就結合的罰鍰上限達新臺幣5,000萬元,且公平會可命分設事業、處分股份等,交易效果可能被推翻。

違規型態處分罰鍰
應申報而未申報即結合、等待期間內結合、經禁止仍結合、未履行附加負擔禁止結合、限期令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其他必要處分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申報事項虛偽不實而結合同上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違反前述處分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停業每次以6個月為限)—

除了罰鍰,若被命處分股份或轉讓營業,等於交易被迫部分回復,對買賣雙方的損失往往遠大於罰鍰本身。

六、中小企業的實務流程建議

結論:先自我評估是否構成結合、是否達門檻、是否適用除外;有疑義時向公平會洽詢或委請專業人士評估,並把申報時程與條件寫進契約。

6-1 四步驟自我評估

步驟問題若答案為「是」
1交易是否屬第10條五種型態之一?進入步驟2
2是否適用第12條除外情形?原則無須申報;仍建議保留評估紀錄
3雙方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是否超過115年1月28日公告門檻?應申報
4依合理的市場界定,結合後市占率是否達三分之一,或任一方達四分之一?應申報;界定有疑義時洽詢公平會

6-2 交易文件中的安排

  • 先決條件:若需申報,約定以「取得公平會不禁止結合之結果或等待期間屆滿」作為交割先決條件。
  • 期限與終止:約定最晚交割日(Long Stop Date),逾期未取得結果時雙方得解除契約。
  • 資料提供義務:申報需要雙方的營業與市場資料,約定配合提供及保密義務。
  • 等待期間的行為限制:實務上通常約定等待期間內買方不實質介入目標事業經營,因為依第10條第1項第5款,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本身即可能構成結合。

6-3 何時應尋求協助

市場界定、市占率估算涉及產業資料與經濟分析,判斷空間大。若自我評估結果接近門檻,或屬地方型、利基型市場,建議委請熟悉競爭法的律師評估,必要時向公平會洽詢。保密協議與意向書階段即可先納入這項評估,參見〈保密協議 NDA 與營業秘密〉。

常見問題

Q1:中小企業併購也要向公平會申報嗎?

不一定。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只要結合後市占率達三分之一、任一方市占率達四分之一,或銷售金額超過公告門檻之一,就應申報。中小企業通常不會達到銷售金額門檻,但在地方型或利基市場可能達到市占率門檻。

Q2:現在的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是多少?

依公平會115年1月28日公告,全球銷售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各自國內銷售金額超過30億元;或國內非金融機構超過200億元、金融機構超過4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國內銷售金額超過30億元。

Q3:買同業三分之一股份算結合嗎?

算。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即屬結合;關係企業持股應一併計入。是否需要申報,再依第11條門檻判斷。

Q4:頂讓一家門市也算結合嗎?

依第10條第1項第3款,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屬結合。但構成結合不等於須申報,仍要看是否達第11條的市占率或銷售金額門檻。

Q5:公平會審查要多久?

依第11條第7項、第8項,自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30工作日內不得結合;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60工作日。屆期未延長或未作成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

Q6:應申報而沒有申報會怎樣?

依第39條,公平會得禁止結合、命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等,並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申報事項虛偽不實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7:集團內部重組也要申報嗎?

依第12條,已持有他事業50%以上股份後再與其結合、持股50%以上事業間的結合、讓與營業給獨自新設的事業、成立100%子公司等情形,不適用第11條第1項的申報規定。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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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之法規與公開資料撰寫,僅供一般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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