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網域移轉:商標、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與 .tw 網域怎麼跟著事業走
重點摘要
- 依商標法第42條,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 依專利法第62條,發明專利權之讓與、信託、授權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依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依第36條,著作財產權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營業秘密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與「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營業秘密法第2條),交割前後保密措施一旦中斷,買方可能買到不再受保護的資訊。
- .tw 網域在名稱與統一編號都變更時,屬 TWNIC 所稱「網域名稱使用權移轉」,實務上向原受理註冊機構申請辦理。
事業出售時,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不會因簽約就自動完整移轉。商標與專利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看契約怎麼寫,沒寫清楚的部分推定未讓與;營業秘密取決於有沒有持續的保密措施;網域與線上帳號另受註冊機構與平台規則約束。
一、為什麼 IP 是事業移轉中最容易漏掉的一塊
結論:IP 分散在不同登記機關、契約與平台,又常在負責人個人名下,不逐項盤點就可能出現「品牌在買方手上、權利在別人名下」。
中小企業的品牌、網站、配方或客製化軟體,常是買方願意付溢價的核心,但帳上可能沒有任何金額。常見狀況包括:商標由創辦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網站與 Logo 由外包設計師製作,只有報價單沒有著作權約定;網域由早期員工以個人帳號註冊。這些問題平時不明顯,出售時卻會直接影響買方能否取得可對抗第三人的權利。
1-1 股份轉讓與營業讓與,對 IP 的影響不同
| 交易型態 | IP 的權利主體是否改變 | 主要處理重點 |
|---|---|---|
| 股份(出資)轉讓 | 不變,IP 仍屬目標公司 | 確認 IP 確實登記在公司名下;負責人個人名下的 IP 要先移入公司或另行讓與 |
| 營業讓與/資產收購 | 改變,IP 須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 | 逐項辦理移轉登記、簽署讓與書、確認授權契約可否移轉 |
| 公司合併 | 依公司法第75條(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19條準用)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 | 實務上仍應辦理權利人變更登記 |
股份轉讓的前提是 IP 原本就在公司名下。若商標登記在董事長個人名下,買方取得全部股份也沒有取得該商標,這是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DD)的常見發現。
二、商標:移轉要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結論:商標權移轉只靠契約,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依商標法第42條,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可白話理解為:雙方之間的移轉約定仍有效,但若有第三人(例如另一個受讓人)主張權利,未登記的受讓人可能無法以移轉為由對抗。
2-1 實務上要確認的事項
- 權利人是誰:查商標註冊資料,權利人是公司、負責人個人,還是關係企業。
- 註冊範圍: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涵蓋買方要經營的業務。
- 權利期間:是否即將屆滿、延展由誰負責。
- 授權狀態:是否已授權他人使用、授權是否專屬、授權契約能否隨同移轉。
- 爭議紀錄:異議、評定、廢止或侵權糾紛。
2-2 未註冊的品牌名稱
只有招牌名稱、從未申請商標時,賣方能移轉的只是繼續使用的事實狀態與商譽。買方可評估交割後自行申請註冊,並在契約中要求賣方不得自行或協助他人搶先申請相同或近似名稱。
三、專利:讓與、授權、質權都要登記
結論:依專利法第62條,發明專利權人將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62條除讓與外,也涵蓋信託、授權與質權,實務上有三個意義:
- 讓與要登記:營業讓與時,目標專利要辦理讓與登記。
- 既有授權要查:專利若已授權他人實施,要確認授權是否已登記、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依同條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若賣方已將專利專屬授權給他人,買方取得專利後,自己可能也無法在該範圍內實施。
- 質權要查:專利若已設定質權(例如向金融機構借款時提供擔保),買方取得的是附有負擔的權利。同條也規定,數質權依登記先後定其順序。
實務上也要確認專利有效狀態與年費繳納、是否有共有人,以及研發人員是否已簽署權利歸屬約定(本文不展開職務發明規定)。
四、著作權:人格權不能讓,財產權看契約怎麼寫
結論: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但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這兩條規定,讓「網站、Logo、程式、文案到底屬於誰」成為 DD 的重點。
4-1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
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就是說,即使契約寫「全部著作權讓與」,著作人格權仍留在著作人身上。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在委外或僱傭契約中約定著作人不對受讓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此類約定的效力與範圍,建議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4-2 著作財產權約定不明,推定未讓與
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受讓人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若目標公司的官網、Logo 都由外包設計師製作,雙方只有一張寫著「Logo 設計費」的報價單,依第36條,著作財產權可能被推定仍屬設計師,買方接手後修改或擴大使用就可能產生爭議。
4-3 常見的著作類型與檢查重點
| 著作類型 | 常見來源 | 檢查重點 |
|---|---|---|
| Logo、包裝、視覺設計 | 外包設計師 | 是否有書面讓與或授權;授權範圍、地域、期間 |
| 官網、App、客製化系統 | 外包工程公司或自由接案者 | 原始碼歸屬;是否含第三方開源元件及其授權條件 |
| 文案、食譜、教材 | 員工或外部寫手 | 僱傭或委任契約的權利歸屬約定 |
4-4 情境示例(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
假設一家烘焙坊的招牌 Logo 由創辦人的朋友免費設計,沒有任何書面文件,買方希望交割後以該 Logo 開設分店。合理做法是交割前由賣方與設計者補簽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並處理著作人格權不行使約定),或至少取得涵蓋分店使用的書面授權,並將取得該文件列為交割先決條件;設計者不願配合時,買方可評估要求降價或重新設計識別系統。
五、營業秘密:買的是資訊,更是保密措施
結論:營業秘密不需登記,但要同時符合三要件才受保護;交易過程中若保密措施中斷,或資訊因 DD 大量揭露而失去秘密性,買方可能買到一項已不受法律保護的資訊。
5-1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須同時具備:
-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 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配方或報價策略若平時沒有保密約定與存取控管,日後可能難以主張受保護。
5-2 交易各階段的保密安排
| 階段 | 風險 | 建議做法 |
|---|---|---|
| 初步接觸 | 賣方透露過多細節 | 先簽保密協議(NDA);只揭露匿名化的概況 |
| 盡職調查 | 核心配方或技術文件大量外流 | 分級揭露;最核心的資訊延到簽約後或交割前,並限制閱覽人數與方式 |
| 交割後 | 賣方或原負責人繼續使用 | 契約約定賣方不得使用或揭露;配合競業禁止條款 |
5-3 侵害營業秘密的法律效果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所列侵害態樣,包括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以及違反保密義務使用或洩漏等。民事上,依第12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依第13條之1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買方交割後也要延續保密措施,日後才能主張權利。NDA 寫法可參考〈保密協議 NDA 與營業秘密〉。
5-4 賣方交割後的競業與使用限制
台灣沒有類似日本會社法第21條「營業讓與人法定競業禁止」的規定。賣方交割後能否開同類店、能否繼續使用配方,須在契約另行約定,並可搭配違約金(民法第250條;過高時法院得依第252條酌減)。受僱人的離職後競業禁止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且須合理補償。
六、.tw 網域移轉
結論:.tw 網域在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都變更時,屬 TWNIC 網域名稱註冊系統所稱的「網域名稱使用權移轉」;實務上向原受理註冊機構申請辦理。
6-1 TWNIC 的三種異動類型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網域名稱註冊系統「註冊資料異動」頁面,線上申請分為三種情形:
| 情形 | 對應事業移轉型態(一般情形) |
|---|---|
| 公司統一編號不變、名稱變更 | 股份轉讓後公司更名 |
| 統一編號變更、名稱不變 | 少見,視個案 |
| 名稱與統一編號均變更 → 「網域名稱使用權移轉」 | 營業讓與給另一家公司 |
申請時需填寫網域名稱、原統一編號、聯絡人資料,並同意申請條款。該頁面未列出應附文件;TWNIC 早期作業準則的第三方轉載版本提到應向原受理註冊機構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但這是舊版資料,現行要求以受理註冊機構公告為準。
6-2 實務流程建議
- 查出註冊資訊:註冊人是公司還是個人、透過哪一家受理註冊機構、到期日為何。
- 確認管理帳號:登入權限在誰手上;若在已離職員工手上,先處理帳號取回。
- 向原受理註冊機構申請:依該機構要求準備文件辦理。
- 同步處理 DNS 與郵件:避免官網、電子郵件中斷。
- 列為交割事項:在契約中列為賣方義務並約定配合期間。
七、社群帳號與 App 開發者帳號
結論:社群粉絲專頁、電商平台賣場、App 開發者帳號等能否移轉、如何移轉,多受各平台服務條款限制;交易前應逐一檢查各平台當時有效的條款與官方說明。
這些帳號不是法律上的登記權利,而是使用者與平台之間的契約關係,處理方式可能隨平台政策變動。
建議做法:列出所有線上帳號(平台、帳號名稱、登記的個人或法人、管理員、綁定的電話、電子郵件與金流帳戶),逐一查閱各平台當時有效的條款與官方說明;無法正式移轉者,評估以新增管理員、逐步交接或交割後重建處理,並在契約中約定賣方配合義務。帳號若含會員個資,另見〈客戶名單、會員資料與個資法〉。
八、IP 盡職調查清單
結論:IP DD 的核心是三個問題:權利在誰名下、權利有沒有負擔、權利能不能移轉。
| 類別 | 應取得的資料 | 主要確認事項 |
|---|---|---|
| 商標 | 註冊證、註冊資料查詢結果 | 權利人、類別、期間、授權、爭議 |
| 專利 | 證書、登記簿資料、年費繳納紀錄 | 權利人、有效性、授權、質權、職務發明約定 |
| 著作 | 委外合約、員工契約、授權書 | 著作財產權歸屬、讓與範圍、人格權處理 |
| 營業秘密 | 保密約定、存取權限管理紀錄、離職員工清單 | 是否有合理保密措施;是否有外流風險 |
| 網域 | 註冊人資料、受理註冊機構、管理帳號 | 是否在公司名下;誰有管理權限 |
| 線上帳號 | 帳號清單、管理員名單 | 平台條款是否允許移轉 |
| 授權進來的 IP | 第三方授權契約 | 是否禁止轉讓;有無控制權變更條款 |
完整的 DD 清單可參考本站〈盡職調查清單(台灣版)〉。
九、買賣契約中的 IP 條款
結論:契約要把「移轉什麼、怎麼移轉、誰負責、出問題怎麼辦」寫清楚,並與聲明保證、交割先決條件、補償條款連動。
| 條款 | 內容要點 |
|---|---|
| IP 清單附件 | 逐項列出移轉標的(註冊號、網域名稱、帳號名稱) |
| 聲明保證 | IP 為賣方所有或有權使用、無未揭露授權或質權、無已知爭議 |
| 移轉義務 | 賣方配合簽署讓與書、提出登記申請、交付帳號與原始碼 |
| 交割先決條件 | 關鍵 IP 須在交割前完成移入公司或取得書面讓與 |
| 保密與不使用 | 賣方不得繼續使用或揭露營業秘密 |
| 競業禁止 | 期間、地域、業務範圍;違約金 |
| 補償 | 因交割前 IP 瑕疵導致買方損失時,賣方負補償責任 |
聲明保證與補償條款的設計,可參考本站〈股權買賣契約:聲明保證與補償〉。
常見問題
Q1:公司被收購後,商標一定要辦移轉登記嗎?
要看交易型態。股份轉讓時商標仍屬目標公司,權利人沒有改變;但營業讓與時商標權利人改變,依商標法第42條,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若商標原本登記在負責人個人名下,不論哪種交易都要另行處理移轉。
Q2:外包設計師做的 Logo,我們付了錢就擁有著作權嗎?
不一定。依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讓與範圍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如果委外時只有報價單、沒有寫明著作財產權讓與,著作財產權可能仍屬設計師,建議出售前補簽讓與書或授權書。
Q3:著作人格權可以跟著事業一起賣嗎?
不行。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實務上多以契約約定著作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處理,其效力與範圍建議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Q4:配方沒有申請專利,買方買到的權利受保護嗎?
可能以營業秘密受保護,但要同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如果賣方平時沒有任何保密措施,買方日後主張權利可能有困難。交易過程中也應以 NDA 與分級揭露維持秘密性。
Q5:.tw 網域要怎麼移轉給新公司?
依 TWNIC 網域名稱註冊系統,名稱與統一編號均變更的情形屬「網域名稱使用權移轉」,可線上申請;實務上向原受理註冊機構辦理。應附文件以受理註冊機構公告為準,並應同步處理 DNS 與郵件服務,避免官網中斷。
參考法規與資料來源
- 商標法第4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 專利法第6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 著作權法第21條、第3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公司法第7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第319條(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ChapterArticle/FL011292?chapterno=22
- 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民法第250條、第252條(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Export/FL001351?type=0
- TWNIC 網域名稱註冊系統「註冊資料異動」:https://rs.twnic.net.tw/chgotherinf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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